一、受理范围
在阳江市行政区内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二、办理事项类别
(一)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同类别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延续、变更、注销。
1.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二)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同类别项目辐射安全许可的证初审、延续初审。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
2.销售Ⅰ类放射源和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
3.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
4.生产Ⅳ类、Ⅴ类放射源。
5.设立乙、丙级非密封性放射性工作场所。
6.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三)办理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1.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关于明确我省辐射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四、办理流程图
五、办理各事项所需满足的条件及资料清单
(一)报批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申报材料除特殊说明外,均为1式2份,请按次序整理成册,做好档案备份)
1、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包括现有项目及新建项目),申报材料如下:
(1)申请函(简述核技术应用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办理事项,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核技术应用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原件,格式见附表1)和项目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环评初审意见。
(3)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注:医疗单位可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现有和/或拟购的放射源、射线装置明细表(见附表2)。
(5)至少1名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
(6)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情况表(见附表3)及未取得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培训合格证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计划。
2、由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1)报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进行技术评估:送申请环评技术评估的函1份、环评报告表(6份纸质版和1份电子版)到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进行技术评估。
(2)报广东省环保厅进行环评审批:待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专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且环评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将环评报告表进行了修改后,将1份修改后的环评报告表送至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出具环评报告表“评估意见”,并根据市级环保部门要求将1份修改后的环评报告表及其他资料送至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环评初审意见。上述工作完成后,将申请环评报告表审批的函1份、修正后的环评报告表2份、地市环保局出具的环评初审意见1份、专家评审意见(附专家名单、会议签到表)1份、环评报告表评估意见1份送至广东省环保厅审批。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初审
(除《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1式3份外,其余材料均为1式2份,请按次序整理成册,做好档案备份)
1、申请条件
(1)核技术应用单位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前须获得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编制辐射安全管理文件;
(2)具有与所从事的辐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和防护知识以及健康条件。我省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由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承担,参加培训人员可登录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4)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并提供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5)提交严格的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措施等文件。
(6)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应当具备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能力或者具有可行的处理方案,或提供废放射源回收和收贮协议文件。
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2、申报材料
(1)申请函(简述核技术应用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办理事项,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4。须填写完整,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本核技术应用项目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初审意见。
(4)本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初审意见及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
(5)全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6)现有和/或拟购的放射源、射线装置明细表(见附表2)。
(7)辐射环境防护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领导小组)、年度评估制度等。
注:放射源使用单位还应编制并提交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源安全保卫制度。
(8)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见附表5。须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
(9)申请增/减项(即拟新购设备、放射源或有报废装置,且此装置以后准备不用的情况)、改/扩建项目报批需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其中申请增项还需提交新增内容的环评批复文件。
(10)申办许可证时,申报单位需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其中,使用普通X射线机(III类)的项目提交市环保局审批;使用加速器、血管造影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项目请提交省环保厅审批。
注:办理许可证增项(即需要新增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程序与申领许可证的程序一致,但不需进行网上申报。
(三)办理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申报材料除特殊说明外,均为1式2份,请按次序整理成册,做好档案备份)
1、申报资料(共11项)
(1)申请函(简述核技术应用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办理事项,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见附表6);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见附表7)。
(3)项目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的验收初审意见。
(4)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须提供环保系统内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有放射性监测方面的计量认证资质)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须提供环保系统内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有放射性监测方面的计量认证资质)编制的验收监测登记卡验收或监测表(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对于仅使用Ⅲ类射线装置(不包括I、II类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同位素)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提供由市疾控中心出具的近一、两年项目外照射环境辐射监测报告作为验收监测文件,不需另行委托监测。
(5)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情况表(见附表3)及全部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6)现有和/或拟购的放射源、射线装置明细表(见附表2。含已批复和本次申请报批的全部内容)。
(7)全部操作人员近期至少1个季度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复印件)。
(8)本次验收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环评初审意见、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若所编制的验收监测文件中已附,可不提供此项资料;若环评文件和/或环评审批文件丢失,但《辐射安全许可证》上有放射源的相关信息,可不提供此项资料,但需作出相关说明)。
(9)辐射环境防护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领导小组)、年度评估制度等。
注:放射源使用单位还应编制并提交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源安全保卫制度。
(10)放射性同位素应用项目须提交与供源厂家签订的废旧放射源收贮协议或与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签订的废旧放射源预回收协议。
(11)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注:医疗机构可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相关情况说明
放射源或射线装置正式投入使用前,须向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若环评文件为省环保厅审批,资料齐备后,直接向省环保厅申请验收;若环评文件为市级环保部门审批,资料齐备后,先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初审,再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审批/初审
(申报材料1式2份,请按次序整理成册,并做好档案备份工作)
1、申请函(简述核技术应用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办理事项,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填报《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见附表8)。
3、项目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的延续初审意见。
4、办理延续申请近一年的辐射工作场所外照射环境监测报告、全体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由持有X-γ剂量率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需有计量认证资质)。
5、持证单位自行编制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持证单位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最新台帐,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等工作,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
6、全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7、现有和/或拟购的放射源、射线装置明细表(见附表2)。
8、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
9、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注:医疗单位可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办理许可证延续初审的单位可不提供此项)。
11、办理许可证延续审批/初审时,申报单位需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请提交到市环保局审批;属于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请提交省环保厅审批。
注:达不到许可证延续审批条件的单位,须按新领许可证程序办理。
(五)《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申报材料除特殊说明外,均为1式2份,请按次序整理成册,做好档案备份)
1、须申请变更的情况:
(1)核技术应用单位名称、注册场所(适用于核技术应用项目地址不变,仅注册场所改变的情况)、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2)改变辐射工作方式,扩大辐射工作范围;新建、改建、扩建辐射工作设施或场所。
2、申报材料
(1)核技术应用单位名称、注册场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共3项):
①申请函(原件。请说明变更的事项)及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表18);
②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变更);
③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④变更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办理许可证变更,申报单位需同时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请提交到市环保局审批;属于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请提交省环保厅审批。
(3)改变辐射工作方式,扩大辐射工作范围;新建、改建、扩建辐射工作设施或场所。
第一种情况: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终结运行后应当依法实施退役。退役完成后,有关核技术应用单位方可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种情况:在用射线装置或放射源与许可证许可使用的数目、类别一致,需要新增射线装置或新购放射源。须按要求对新增装置或放射源办理环评手续,再依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办理增项手续(《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中需增加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三种情况:在用射线装置或放射源已报废,日后仍需购买同种类型的射线装置(设备型号、管电流、管电压均一致)或同种类型的放射源(核素类别、出厂活度均一致),即需要使用的射线装置或放射源的数目、类型、活度等信息均与《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的内容一致。此种情况不需对《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主要内容进行变更,但需提供射线装置报废的资料或废旧放射源的回收证明材料等对各单位的射线装置或放射源台账内容进行变更及备案。
第四种情况:在用射线装置或放射源已报废,日后不需购买同种类型的射线装置(设备型号、管电流、管电压均一致)或同种类型的放射源(核素类别、出厂活度均一致),即需要使用的射线装置或放射源的数目小于《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的数目。此种情况需对《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主要内容进行变更,需提供射线装置报废的资料或废旧放射源的回收证明材料,《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等对《辐射安全许可证》进行变更。
3、变更申请的审批单位:
请核技术应用单位向有权审批该变更事项的环保部门申请许可证变更时,须提供下一级环保部门许可证变更初审意见。
(六)废旧放射源安全送贮
根据《广东省环保厅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粤环函﹝2012﹞881号),我省现已取消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初审程序。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手续、表格可登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站查询、下载,有疑问可致电广东省环保厅窗口020-87531393查询。
1、废源不得随意丢弃,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
(1)IV、V类废源回收可联系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联系人及电话:陈主任 ,020-84218377。
(2)I-III类废源回收可联系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III类废源回收可联系北京双原同位素技术有限公司。
2、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除特殊说明外,均为1式2份,请按次序整理成册,做好档案备份)
(1)申请函(1份,说明具体办理事项,如:废源送贮的备案);
(2)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见附表9,1式3份);
(3)送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未取得该证的企业可不提供);
(4)接收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送贮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注:医疗机构可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放射源编码卡复印件及废源回收证明复印件(注:无放射源编码卡的需先由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确认)。
注:I-III类废源回收的具体程序可咨询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I-III类废源送贮除须进行送贮备案外,还须由有资质单位进行运输,委托监测及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
(七)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备案
根据《广东省环保厅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粤环函﹝2012﹞881号),我省现已取消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初审程序,市级环保部门目前仅承担相关审批后的备案工作。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手续、表格可登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站查询、下载,有疑问可致电广东省环保厅窗口020-87531393查询。
1.相关情况说明
(1)拟申请办理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手续的单位,请直接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但应在转让活动完成(即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已转入/出我市)之日起20日内向市环保局备案。
(2)办理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手续时,需同时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站进行网上申报。
2.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1)办理放射源转让备案手续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经省环保厅审批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见附表10)或《放射源转让审批表》(见附表11)复印件1份;
②放射源交接书复印件1份;
③放射源编码卡及密封放射源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
④办理放射源转让审批备案手续,申报单位需同时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站进行网上备案,只有进行了网上备案,该枚放射源方能进入申请单位的放射源台帐中。
(2)办理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备案手续应提供如下资料(不需进行网上备案):
①经省环保厅审批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见附表12)复印件1份;
②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协议书复印件1份。
(八)放射性同位素省内转移使用备案
(申报材料除特殊说明外,均为1份,请按次序整理成册,做好档案备份)
1、放射源在本省内转移使用(适用于在本省内转入或转出我市的情况)
(1)办理审批事项的申请书,应简述放射源的用途、放射性核素种类、活度、数量等事项,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安全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3)填写《放射性同位素省内转移使用备案表》(见附表13)1式5份。
(4)申请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含许可范围的内页)复印件。
(5)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环境防护制度。
(6)异地使用项目所在单位的意见或协议。
(7)与有资质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编制的运输方案及应急预案,该承运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须有该类货物的运输资质)。
(8)放射源暂存库设置与安全保卫方案(海域接收单位可不提供)。
(9)异地使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承诺书。
(10)申报单位最新的放射源管理台账明细表。
(11)密封放射源检验证书。
注:
有关办理时限要求:
1.申请单位应于转移活动实施前10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备案,并接受使用地环保局的监督管理。
2.申请单位应当在活动后20日内,分别向使用和移出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注销备案。
3.办理备案注销须提供:
(1)办理审批事项的申请书;
(2)《放射性同位素省内转移使用备案表》(原件)。
2、放射性同位素在省间转移使用(适用于将放射源转入/出我省作业的情况)
根据《广东省环保厅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粤环函﹝2012﹞881号),我省现已取消放射性同位素省外转移备案初审程序。放射性同位素省外转移使用备案手续、表格可登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站查询、下载,有疑问可致电广东省环保厅窗口020-87531393查询。
2.相关情况说明
(1)拟申请办理放射性同位素省外转移使用备案手续的单位,请在转移活动实施前10日内直接向使用地和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在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出我市之日起20日内携经审批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等资料到市环保局,告知市环保局放射性同位素已转入/出我市;放射性同位素异地转移使用活动结束后(即放射性同位素已使用完毕,需要返回原地前)20日内,应向使用地和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提出注销备案申请,并在放射性同位素返回原地后20日内携已办理注销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等资料到市环保局,告知市环保局放射性同位素已返回原地。
(2)办理放射性同位素省外转移使用备案、注销备案手续时,申报单位均需同时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站进行网上申报。
2.应向市环保局提交的资料
向省环保厅申请办理放射性同位素省外转移使用备案、注销备案手续后,应向市环保局提交经审批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见附表14)复印件1份。
(九)豁免手续(不需市级环保部门初审,直接上报省环保厅审批)
(申报材料除特殊说明外,均为1式2份,请按次序整理成册,做好档案备份)
1、申请条件:需要有放射性同位素出厂活度证明或射线装置说明书,否则只能按废源收贮的程序将已在豁免水平但不使用的放射源收贮。
2、申报材料(共5项)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豁免申请表》(见附表15)一式3份;
(2)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注:医疗机构可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放射性同位素出厂活度证明(或《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射线装置说明书;
(4)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表面剂量当量率检测报告。
(十)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受理范围和条件: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性同位素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并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许可证)
(申报材料除特殊说明外,均为1式2份,请按次序整理成册,做好档案备份)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事项申请函。
2、《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见附表16,1式4份)
3、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注:医疗机构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6、放射源的收贮证明复印件(曾拥有放射源的单位)。
7、射线装置的处理方式说明(曾拥有射线装置的单位)。
8、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申报单位需同时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请提交到市环保局审批;属于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请提交省环保厅审批。
六、注意事项
1、凡委托他人或其他单位代办申报手续的,应出具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委托书,载明代理人(单位)的名称(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信息。
2、如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请在每一项资料首页加注“本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声明字样,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如有需要,市环保局可要求追加与项目审批相关的资料,请及时补充。
4、核技术应用单位应于《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市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延续。
七、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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