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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5-02-19 16:05 【字体: 】 浏览量:-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府〔20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4日


阳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流程优化、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决)算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级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统筹、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市级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市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的监督管理、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规定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对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和确认、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审、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职责。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履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职责。管理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市审计及项目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负责。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统筹安排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落实项目资金来源,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就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征求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意见,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确定项目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计划、建设投资模式等,再由项目单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项目策划生成工作,开展项目预选址和建设方案研究,核查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调查用地需求、用地现状、需征拆情况等。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安排或自筹解决。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含征地拆迁费)、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性、社会性、生态性、安全性、政策一致性、成熟度、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等,对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作出分析说明。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 国家、省和市已明确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省和市未明确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涉及跨行政区需市平衡统筹的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全部由市级资金出资实施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三)由市和县(市、区)共同出资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为市级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单位为县级部门的由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对属于市级政府审批权限的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纳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

  (三)对部分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具体项目范围参照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经突发事件主管部门认定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先行建设,事后据实审批项目投资概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但需按其他基建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审批工作。

  对属于县(市、区)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简化的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和省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和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市级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用地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环境影响较大或者可能引发社会公众不同意见、反应强烈的项目,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审查意见。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项目主管部门分别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报送审批材料前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项目审批部门需要委托评估、公示公告、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报市人民政府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议书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函件和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初审意见;

  (三)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

  (四)政府明确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投资模式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规定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以及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可直接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

  (三)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有关土地权属文件或不需办理规划选址、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的意见;

  (四)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和落实资金来源意见;

  (五)招标核准申请(按规定需核准招标的项目);

  (六)项目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审意见;

  (七)节能审查意见(需要单独开展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审查意见(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

  (九)政府明确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投资模式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 由市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报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进行评审,市财政部门出具概算评审结论文件。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概算时,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申请审批项目概算的函件(涉及征地拆迁的项目须附征拆方案和摸查报告);

  (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项目审批部门不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意见;

  (三)项目投资概算书和市财政部门出具的概算评审结论文件。

  对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除报送前款所需材料外,还应当参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方案等进行说明,并报送第二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提供的用地(用海)预审和规划选址、资金安排和落实资金来源意见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投资概算由概算审批部门批复;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征求项目审批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复。

  第二十六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先征求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等部门意见,再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超出部分在估算总投资10%及以下的,项目单位逐项说明超出估算总投资的必要性和核算依据,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项目审批部门据实批复;超出部分在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市本级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结合国家、省政策支持方向,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开展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工作,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提出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并结合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社会性、生态性、安全性、政策一致性以及成熟度要素具备情况等对项目排出优先序。

  第二十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市级预算相衔接,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通知,规定编报范围、编报流程、编制内容和报送时限等要求。

  (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需求计划建议。

  (三)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筹研究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需求计划建议,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资金需求,结合当年度财力状况等因素,形成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初步草案。

  (四)市财政部门将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初步草案预算安排情况通过预算控制数告知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预算控制数、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进度,修改完善本部门的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初步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五)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形成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联合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分为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

  前款所称实施项目,是指在下一年度拟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新开工及续建项目。

  前款所称储备项目,是指符合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支持方向,但在下一年度暂不具备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条件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省对项目前期工作给予专项补助的项目外,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级预算安排,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实施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且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第三十三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明确支持的项目,以及纳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的项目,且当年度内能够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可以列为储备项目。储备项目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项目单位应当加快推进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后可按程序转为实施项目。当年度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额在执行中有调增时,应当优先安排进度快且仍有资金需求的实施项目和条件成熟的储备项目。

  第三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年度投资总额调整或项目增减等确需调整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涉及市级预算调整的,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市级财政预算和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先征求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前款所称较大变更,其范围的界定按照国家、省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且使用预备费无法解决的,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征求项目审批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除上述规定可以调整概算的情形外,项目审批部门不予调整概算。申请调整概算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调整概算新增投资资金来源意见。

  申请调整概算的,投资概算由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评审,市财政部门出具评审结论文件后,由概算审批部门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在不改变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且不超过经批准的投资概算的前提下,能通过使用预备费或工程建设费内各分项之间调整解决的,投资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调整。征地拆迁费单列,不得调整为工程建设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项目单位宜明确由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十条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经参建各方(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下同)共同确认变更后的工程造价在工程合同价范围内,且增加造价不超过2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先行审核,再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经参建各方共同确认变更后的工程造价在工程合同价范围内但增加造价超过200万元的,或超出工程合同价范围且在概算价范围内的,由项目单位先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第三方论证),再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单位牵头组织召开工程变更审查会议,市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参建各方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会议,工程变更经会议审查其变更程序、技术和经济合理性后,出具会议纪要,由市项目主管部门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需要即时紧急进行抢险救灾的工程变更,项目单位可先组织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在开始实施抢险处理之日起,25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补充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应急抢险的情形;对因工序、衔接、天气、安全等原因需现场应急处理的工程变更,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现场会议或工程专题会议,参建各方派人参加,工程变更通过会议审查后,形成会议纪要即可组织实施,项目单位应当在召开会议后的2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因工程变更而引起增加的工程造价(最终以财政审核为准),经上述程序批准后,纳入工程结算,其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相关约定支付。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不能用作工程施工依据和竣工结算依据。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应当避免再次变更。

  第四十一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建设内容,增加部分按规定应当招标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四十二条   项目施工图预算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工程招标的最高限价不得超过市财政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造价。

  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由项目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编制后报市财政部门,竣工后由市财政部门评审结算。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下达的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并按照审定的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进度等情况拨付财政性资金,建设资金拨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工程结算相关文件和资料,市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资料完备的工程结算出具审核意见。工程结算后,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经市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造价,作为支付工程价款和批复财务决算的依据;审定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固定资产结转或移交办理固定资产入帐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项目单位负责办理后报市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评价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十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市级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市级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市级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十七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县(市、区)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此前制定的有关市级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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