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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作者: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时间:2022-08-08 15:13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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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21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要求按照新行政处罚法和国发〔2021〕26号文要求,制定包容免罚清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禁止设定罚款指标,杜绝运动式、逐利式执法,防止执法“一刀切”;阳江市人民政府要求市司法局牵头会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和省的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完成报送免罚清单编制公布。为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在城管执法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根据省、市关于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三)《阳江市公园绿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四)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共有3条免罚情形,主要是针对城市管理领域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其中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免罚情形1条,违反绿化管理规定的免罚情形2条。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由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情形、免处罚依据等6部分构成。但是并不是意味着初次违法行为都不予行政处罚,免于处罚的事项除符合初次违法外,还需要满足“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等法定条件,缺一不可。对未列入本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阳江市全市范围内适用,实施时间为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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