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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6-10-10 16:15:41 来源: 本网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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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6〕20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30日




阳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坚持遵循自主协商、属地管理、依法加装、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棚改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住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加装电梯:

  (一)具有合法权属佐证材料或者合法建设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非单一产权无电梯4层以上(含4层,不含地下室)住宅。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关于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疏散等方面的规定,加装电梯后不降低既有住宅原安全水平,不降低小区及既有住宅原消防能力。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国土空间规划、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方面的管控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原则上应位于既有住宅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用地超出权属范围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和方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征求所在住宅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住宅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方案需要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牵头负责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加装电梯工程业务进行联合审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公示公告、民意协调等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依法依规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配合和协助。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五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为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业主代表、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企业等其他相关单位办理加装电梯申请手续,负责加装电梯的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资料调阅、现场勘查、开展可行性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加装电梯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 在加装电梯实施过程中,应当保障所在住宅单元全体业主的知情权,申请人就所在住宅单元加装电梯相关事宜进行充分协商。经协商表决同意的比例满足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项的要求后,表决同意的业主应当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并以书面形式达成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

  (一)明确实施主体及相关职责;

  (二)明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开展加装电梯工程设计方案编制、项目可行性评估论证并形成评估论证材料;

  (三)加装电梯资金筹集及分摊方案;

  (四)电梯的使用管理者和使用方式;

  (五)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护资金的分摊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二)自住住房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三)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出资;

  (四)政府补助资金支持;

  (五)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按照前款第一项,业主可以参考以下分摊比例约定资金的分摊:以第三层为参数 1、第二层为 0.5、第一层为 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 0.1 个系数,即第四层 1.1、第五层 1.2、第六层 1.3,依此类推;同一楼层各户的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该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九条 申请加装电梯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书面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方案公示,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工程设计方案、可行性评估论证材料、意见反馈渠道等内容在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留存公示水印照片,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对加装电梯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协商。申请人经过自行协商仍无法与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商或者调解。业主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另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三)公示期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出具公示情况说明。经公示有异议的,还应当提供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达成协议以及其他处理异议的相关材料。资料齐全后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开展联合审查,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联合审查意见。加装电梯若涉及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涉及管线迁移等情况,还应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

  第十条   申请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佐证材料、不动产权属佐证材料。接受申请人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受托人身份佐证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解决方案、工程设计方案、可行性评估论证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图等文件,并报送审图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交付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应包括建筑、消防、结构、机电等专业设计图纸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土建工程施工,限额以上工程在开工前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人依法委托第三方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管理检查。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电梯安装应当依法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在电梯安装前书面告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

  第十四条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限额以上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限额以下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如有)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加装的电梯应当依法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取得安全合格标志后方可交付使用,申请人应当依法按照相关规定明确使用管理人,使用管理人应当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六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的维护管理,申请人可以自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负责。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落实电梯维护保养、日常巡查、自行检测、定期检验等使用管理工作。鼓励申请人投保电梯综合服务及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要强化组织领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推动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作,加强摸底排查,对辖区内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既有住宅进行调查统计,制定实施计划,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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