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卫生健康局 阳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6〕16号。
阳江市卫生健康局 阳江市财政局 2026年9月28日
阳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申请、资格确认和发放管理。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制定工作。
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的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并将辖区内配套资金按程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及时开展资金发放、清算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章 申领范围
第四条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终身只生育(本办法所指的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以申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
(三)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四)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与一个符合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第六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年龄界定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发放
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的奖励对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从奖励对象到达规定年龄的当月计发。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八条 2008年12月31日前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以后才达到本办法规定年龄的,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一次性领取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不再奖励,未享受的纳入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奖励金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从奖励对象申请的当月计发。
第九条 2009年1月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延迟到2009年1月1日后才退休,奖励金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对象申请的当月计发。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一次性领取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不再奖励,未享受的纳入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十条 奖励资金按现行渠道市直单位(含中央、省驻阳江单位)奖励对象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江城区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40%,江城区财政负担60%。其他县(市、区)财政全额负担本辖区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奖励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代发机构应与当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按要求将奖励金发放到人。
第四章 申请和资格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或其他婚姻情况佐证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承诺书、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储蓄卡或社保卡、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延迟退休的单位佐证材料、一寸免冠近照2张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二份的《阳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三条 按下列程序对奖励对象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报送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
(二)审核确认。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接到村(居)委会报送的奖励对象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实情况,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报送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奖励对象的《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由镇(街道)存档一份,并将奖励对象的《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返回各村(居)委会存档一份。
(三)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报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后取消奖励资格。
(四)汇总。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汇总各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告知并录入系统。各镇(街道)应及时将审核确认结果告知奖励对象本人,并将奖励对象有关资料录入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奖扶系统。
第十四条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奖励金: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
(二)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情形领取奖励金后,因离婚而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
(三)户口迁出本市或转出城镇的;
(四)奖励对象死亡的。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奖励对象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三)项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初审单位报告,由审核单位核实后终止发放奖励金;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情形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当履行相关手续。
发生上述情况奖励对象或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报告的,审核单位在得知其信息后应当终止发放奖励金,并收回其多领的奖励金。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实情,骗取或者冒领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已领取的奖励金。
奖励对象多领奖励金的,应当退回。审核单位发现多发奖励金的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或遗产继承人退回,逾期没有退回的,应依法予以收回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政策宣传与告知,每年定期对奖励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见面、微信视频、读报拍照、网上认证信息共享或人口信息系统查验等灵活方式进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相关信息。奖励对象应当配合做好核对工作。对不配合核对或者失联的奖励对象,审核单位可以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
第十八条 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1.阳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
2.阳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
附件1
附件2
阳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
(参考样式)
本人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户籍地XXXX。本人婚育情况说明如下:
(由申请人填写其具体婚育情况)
本人承诺:我所提供的证件材料均合法取得,在《阳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中所填报的信息均真实、完整,没有隐瞒、欺骗。我愿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核查,如果存在虚假情况,或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等不符合继续领取资格的,取得的奖励金申领资格自动失效,退回所领的全部奖励金,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XXX(签名并按指模)
XXXX年XX月XX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6〕16号
- 《阳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2026-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