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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26-09-30 10:30:05 来源: 阳江市政府网站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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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省人大工委和省卫生健康委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及部门名称改变等情况,阳江市卫生健康局制定了《阳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省人大工委《关于《关于《关于请求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函》的答复》的补充意见》(粤常法函〔2014〕65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1〕3号)、《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卫〔2017〕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根据机构改革的情况,对文件涉及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

   (二)在保持奖励对象范围总体不变的基础上,对条款的顺序进行调整;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参照其他地市做法,将2009年1月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延迟到2009年1月1日后才退休的人员等特殊情况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同时,为便于理解和实际操作,对个别奖励对象条件的表述进行细化。

   (三)因为修订的文件不涉及提高奖励标准,所以对相关表述进行修改,将标准明确表述为每人每月80元。奖励资金按现行渠道,市直单位(含中央、省驻阳江单位)奖励对象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江城区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40%、江城区级财政负担60%。其他县(市、区)财政全额负担本辖区奖励资金。

   (四)对因个人原因遗失或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特殊情况要求补充提交的材料作进一步细化。

   (五)增加“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实情,骗取或者冒领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奖励对象多领奖励金的,应当退回。审核单位发现多发奖励金的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或继承人退回,逾期没有退回的,应依法予以收回并追究其责任”等规定。

   (六)明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见面、微信视频、读报拍照、网上认证信息共享或人口信息系统查验等灵活方式每年对奖励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对。

   四、实施时间

   奖励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30至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卫〔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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