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交通运输局 阳江市公安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合理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市交通运输局会同阳江市公安局起草了《阳江市交通运输局 阳江市公安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认定意见》)。现对《认定意见》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认定意见》修订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353号)、省交通运输厅粤交安办函〔2022〕375号文、省交通运输厅(粤交安办函〔2023〕916号)、市领导批示等有关工作要求,阳江市作为广东省的重要旅游城市,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公共交通设施的压力不断增加。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作为一种新兴的出行方式,能够有效缓解交通压力,提高车辆利用率,降低出行成本,实现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因而受到政策和市场的关注。同时,近年来各平台公司以私人小客车合乘之名进行非法营运的行为开始死灰复燃,严重扰乱客运市场秩序,因此,尽快出台《认定意见》能较好地厘清非法营运的行为,更好地保障合乘驾驶员及乘客的合法权益。
二、《认定意见》的主要内容
《认定意见》共九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合乘、合乘出行的定义。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明确合乘的行为性质、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归属以及非营利性特征。明确了合乘属于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约定并承担。同时强调私人小客车合乘不以营利为目的相关表述,突出私人小客车合乘非营利性特征,从而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区分开来。
(三)明确合乘各方的外延以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定义。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小客车合乘信息(含分摊费用)服务的企业。
(四)完善合乘各方应遵循的规则。一是完善合乘车标准规则。《认定意见》明确规定合乘服务提供者使用经公安部门注册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非营运性质的七座以下(含七座)私人小客车提供合乘出行。二是完善合乘信息发布规则。《认定意见》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通过合乘平台或其他渠道事先发布合乘信息。合乘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车辆与线上发布信息一致。三是完善分摊费用规则。《认定意见》明确规定合乘分摊费用仅限于合乘过程中车辆燃料(用电)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而分摊费用只按照合乘里程计算,不得设置起步价,不得按合乘时间计费。通行费等费用由合乘各方协商分摊,并在合乘平台提前确认分摊比例。四是完善合乘次数规则。《认定意见》明确规定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不得超过三次合乘出行,有跨城出行服务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二次,通过合乘平台出行的,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如果是免费,合乘出行次数则不受限制。
(五)明确了处置措施。主管部门对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态度及合乘平台对涉及的驾驶员、车辆的后续处置措施。
- 关于印发《阳江市交通运输局 阳江市公安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6-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