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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交通运输局 阳江市公安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6-10-09 17:32:52 来源: 阳江市交通运输局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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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合理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现将《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6〕14号。



  阳江市交通运输局         阳江市公安局

  2026年9月20日




阳江市交通运输局 阳江市公安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合理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三、通过互联网方式实施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

  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

  四、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使用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年检合格的非营运性质的七座以下(含七座)私人小客车。

  (二)在合乘平台实名注册,并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号牌、外观照片、车型、年检记录以及保险状况等信息。

  五、合乘平台应当做好合乘出行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驾驶员背景核查动态机制。参照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和监管有关要求,对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驾驶员一律进行背景核查。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车辆与线上发布信息一致。

  (三)建立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制度,受理并及时处理涉及合乘各方的投诉。

  六、合乘各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出行计划及线路应当包含具体时间和地点。同一合乘计划及线路匹配的合乘出行需求不超过两个。不得同时使用多个平台实现多批乘客合乘。对于跨城出行线路,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匹配一个合乘出行需求。

  (二)要求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3次;其中有跨城出行服务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2次;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用电)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成本费用按合乘里程分摊计算,单位里程总分摊费用不得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得设置起步价,不得按合乘时间计费。通行费等费用由合乘各方协商分摊,并在合乘平台提前确认分摊比例。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七、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对相关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以非法营运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合乘各方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九、本意见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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