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住建〔2012〕44号
关于印发《阳江市建筑业企业建设行为信用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规划建设局,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招标代理、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我市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将已实施的《阳江市建筑业企业建设行为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阳江市建筑业企业建设行为信用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局原制定的《阳江市建筑业企业建设行为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建筑市场 建设行为 管理办法 通知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6月15日印发
阳江市建筑业企业建设行为信用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我市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市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建设行为信用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各级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进行记分,并将相关资料报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四条 实行企业建设行为信用动态监管不改变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各县(市、区)住房规划建设局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五条 对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每检查一次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进行记分(详见《阳江市建筑业企业行为记分标准》)。《阳江市建筑业企业行为记分标准》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住房规划建设系统各执法单位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应依据《阳江市建筑业企业行为记分标准》发出《阳江市建筑业企业建设行为扣分通知书》。
第六条 住房规划建设系统各执法单位应于发出《阳江市建筑业企业建设行为扣分通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将对企业执法文书和记分情况等资料上传至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取得相关的奖励证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原件、复印件报各县(市、区)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汇总到市住房规划建设局,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将有关资料和记分情况录入至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
第八条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按照《阳江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一个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个记分周期届满后,企业的记分清零。
第十条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通过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对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阳江建设信息网予以公示。
企业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自身信用等级情况。
第十一条 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执法责任:
(一) 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二) 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或以记分代替处罚处理的;
(三) 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 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
(五) 对违法违规企业的记分不符合《阳江市建筑业企业行为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第十二条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法制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发现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整改处理结果向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法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阳江市建筑业企业建设行为扣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诉,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应在受理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阳江市建筑业企业行为记分标准》
2、《阳江市建筑业企业行为扣分通知书》
3、《阳江市建筑业企业执(从)业人员记分标准》
4、《阳江市建筑业企业行为记分标准》
5、《外来年度登记建筑业企业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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