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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15-11-13 10:09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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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51112 

 

  阳江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民政局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规划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程序分类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六条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第七条 以下情况适用一般程序:

  (一)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第八条 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

  (一)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在所在地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收入证明、支出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材料包括:

  (一)填写《阳江市临时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救助金额较小的,填写《阳江市临时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小额救助);

  (二)《临时救助承诺书》;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或居住证明;

  (四)《残疾人证》《失业证》《低保证》复印件(原件查验)等证件,或其他相关收入证明材料;

  (五)接受治疗的,提供镇(街道)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票据等材料,或相关支出票据;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等相关材料;

  (六)委托申请的,提供《申请委托书》;委托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七)当地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的,向当地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十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救助金额较小的,即小额救助,不需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在同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

  按一般程序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二)紧急程序

  符合第八条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1年的公示。

 

  第四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十一条 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发放实物为辅。

  一)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申请;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向其转介。

  (三)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资料。

  第十二条 每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但不高于当地5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对个人对象的救助金额不高于当地2个月但不低于当地1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支持,重点向救助任务重、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倾斜。临时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县(市、区)级财政按所辖行政区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应适当增加本级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财政应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可采取盘活社会救助资金存量的方式,用于临时救助支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按有关规定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支出。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预算资金不足应依法及时追加,确保实际需要。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可将临时救助中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鼓励、支持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

  第十七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民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领的钱款,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

  附件:1. 阳江市临时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2. 阳江市临时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小额救助)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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