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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阳江市“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海洋渔业局 时间:2015-08-03 14:55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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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海渔函〔2015〕445号)精神,我局起草了《阳江市“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个人于2015年8月12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市海洋与渔业局。

  联 系 人:郑先华,联系电话:0662-3321694

  通信地址:阳江市区东风三路6号

  邮政编码:529500

  电子邮件:yjyzyjk301@163.com

  传  真:0662-3321694

 

 

 

                                                   阳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7月30日

 

  阳江市“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渔船基础管理和油补管理,切实维护渔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局《关于开展“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海渔函〔2015〕445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有效遏制我市渔船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建立渔船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渔船基础管理和油补管理,切实维护渔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市海洋捕捞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领导机构

  (一)成立机构。

  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我局成立全市“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林子泽;副组长:林再、梁汝铁;成员:欧四德、叶其略、邱马银、张卫国、陈小明。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梁汝铁(兼);办公室成员为支队和渔业科负责业务管理的相关人员,负责全市“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办公室下设具体业务指导小组,由支队副支队长陈小明同志兼任组长,邱马银、张卫国同志为副组长,廖威、陈飞、庞远刚、郑先华、谢绍意等同志为成员,负责具体业务的指导、协调和督办。

  (二)职责分工。

  1.市局渔业与远洋捕捞科负责协调落实全市“船证不符”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书理顺处理工作;

  2.支队船检科负责协调落实全市“船证不符”渔船的渔船检验证书理顺处理工作;

  3.支队渔政科负责协调落实全市“船证不符”渔船的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理顺处理工作;

  4.支队指挥科负责指导全市“船证不符”渔船的立案处罚工作。

  三、整治范围、内容及甄别标准

  (一)整治范围。本次“船证不符”渔船整治的范围是对于2015年6月26日前已经存在的,渔船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记载与船舶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海洋捕捞渔船。

  (二)整治内容。本次“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内容按拆解旧船并建造渔船、主机总功率变更备注载明、主尺度变更数据维护和作业类型变更数据维护等四项办理理顺证书管理工作。

  (三)整治对象甄别标准。

  1.拆解旧船并建造渔船的甄别标准:船主自愿申请变更完工日期、船体材质不符、合并主机功率指标。

  2.主机总功率变更备注载明的甄别标准:船主自愿申请主机总功率变更且无法提供功率指标来源的,实船总功率不能超过证书记载总功率上一类型船的功率指标范围(类型船分为大、中、小型渔船)。

  3.主尺度变更数据的甄别标准:船主自愿申请实船船总长超过证书记载船总长的渔船主尺度变更数据。

  4.作业类型、作业方式变更的甄别标准:船主自愿申请实际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与《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内定不一致的变更。严禁非拖网作业变更为拖网作业。

  四、整治时间安排

  本次“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必须在2016年2月底前完成。未按要求整治的,除暂缓发放2014年度油补资金外,不得办理渔船年检、年审和换证,不得申领2015年度油补,禁止出海生产。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5年9月30日前)。

  1.宣传发动。市局召开动员大会,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县(区)局要进渔村渔港动员发动,通过张贴通告、悬挂横幅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切实把“船证不符”渔船的整治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2.船主申报。沿海各县(区)局要按照此次的整治范围要求,组织船主对开展“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进行申报,并分类登记造册,于2015年9月18日前上报市“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工作程序。①船主向本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②公示申报渔船情况→③船主作出书面承诺保证书→④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验、登记、捕捞许可相关人员现场核实并拍照存档→⑤再次公示渔船核准情况→⑥立案处罚→⑦汇总上报,省局协调更改数据→⑧相关部门打印证书→⑨建立档案并归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

  开展“船证不符”渔船集中整治时,要按照省局《关于开展“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海渔函〔2015〕445号)整治方式的要求,扎实开展整治各项工作。

  1.依法依规处罚。对“船证不符”渔船,应当按照《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实船为行政处罚对象,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量化处罚数额标准,按如下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对“船证不符”实船不足30总吨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

  (2)对“船证不符”实船30总吨至不足200总吨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3)对“船证不符”实船超过200总吨的违法行为处15000元罚款;

  (4)对因丈量误差的“船证不符”渔船,对船长24米以下和24米(含24米)以上的渔船,实船船总长分别不超±15%和±10%,型宽不超±2%(船长按实船船总长×80%估算)的,可以免予处罚。

  2.理顺证书管理。根据自愿原则,对于愿意理顺证书管理的,由船主提出申请,相关职能部门理顺证书管理。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1)拆解旧船并建造渔船的办理内容有:

  ①船主自愿提出申请;

  ②船主提供原渔船或与原船相似的,由渔委会或船管理单位盖章证明的渔船报备本县(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拆解。实船船总长不超过证书记载船总长±20%的,视为与原船相似渔船;

  ③各地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须对“船证不符”渔船依法进行处罚,并出具处罚决定书(免予处罚的除外);

  ④渔业捕捞许可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拆解和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详见附件4);

  ⑤渔船检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渔船检验,并出具新的渔船检验证书(详见附件5、6);

  ⑥渔船登记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审批,并出具新的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

  ⑦渔业捕捞许可管理部门办理渔业捕捞许可审批,并出具新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书。

  (2)主机功率变更备注载明的办理内容有:

  ①船主自愿提出申请;

  ②各地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须对“船证不符”渔船依法进行处罚,并出具处罚决定书(免予处罚的除外);

  ③经渔船检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检验合格后,并在渔船检验证书记事栏内载明实际主机功率变更参数,具体记载为“2015年根据(粤海渔函〔2015〕445号)精神,对本船进行了更正参数检验,该船实际主机为:中主机型号XXX,XXX kw;左主机型号XXX,XXX kw;右主机型号XXX,XXX kw;

  ④渔船登记部门分别在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的功率记载参数相应页下方空白处载明实际主机功率变更参数。

  ⑤渔业捕捞许可管理部门在渔业捕捞许可证书的功率记载参数相应页下方空白处载明实际主机功率变更参数。经整治完成的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书可按正常年审程序予以年审。

  (3)主尺度变更数据维护的办理内容有:

  ①船主自愿提出申请;

  ②各地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须对“船证不符”渔船依法进行处罚,并出具处罚决定书(免予处罚的除外);

  ③渔船检验部门重新对渔船进行检验,以渔船检验部门丈量实船主尺度的数据为准,由县(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省局,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运维组修改主尺度参数。

  ④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部门分别重新出具修改后的渔船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

  (4)作业类型变更数据维护的办理内容有:

  ①船主自愿提出申请;

  ②各地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须对“船证不符”渔船依法进行处罚,并出具处罚决定书(免予处罚的除外);

  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数据维护变更、更新改造或变更实际作业类型、作业方式手续(详见附件7),保持核准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与实际一致(禁止非拖网作业变更为拖网作业)。暂时无法整改的,可以在证书的记事栏内备注实际作业方式,并限期两年内整改,同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逾期不整改的,应当严格按照擅自更新改造渔船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④渔船检验部门重新对渔船进行检验合格后;

  ⑤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部门分别重新出具修改后的渔船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

  (5)对已经做出过类似理顺的渔船,经核实无新的变化可不纳入整治范围。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

  市“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沿海各县(区)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开展或不认真开展整治工作,造成本辖区“船证不符”渔船继续蔓延、问题严重的,要严格实施问责。要认真总结此次整治工作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渔船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工作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充分认识渔船“船证不符”问题的严重性。“船证不符”问题如果不及时、妥善处理,将导致渔船年度检验、捕捞许可证年审与换证无法有效进行,而证书一旦失效,渔船将无法申领新一年度油补。由于这类问题大量存在,涉及渔民人数众多,问题一旦爆发将导致渔船管理陷入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将“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列入今年重要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与,集中力量,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和吸取2009年开展渔船清理整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统筹谋划,从解决当前面临的“船证不符”问题入手,严肃渔船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规范和加强渔船基础管理。

  (二)广泛宣传。要全面宣传渔船管理政策法规、“船证不符”渔船整治要求和下一步管理措施。要通过宣传,让广大渔民群众认识到“船证不符”问题的危害性,了解整治要求,理解和支持本次整治工作。要结合实际,重点宣传渔船管理法规政策和擅自更新改造渔船的后果,消除渔民群众侥幸心理,自觉遵守渔船管理秩序。

  (三)强化联系。为推进“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加强联系,各县(区)成立“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机构要报我局备案。

  (四)建立档案。各地要建立“船证不符”渔船整治档案,完整保存整治工作相关文件。对具体“船证不符”渔船进行整治所产生的文件,如渔业船舶整改申报表、处罚证明及渔船整治内容相关资料等存入渔船档案。整治情况要及时录入“广东省渔船信息化核查系统”,我局将根据系统统计结果开展检查、督办。

  (五)抓好落实。对按要求整治的渔船,各地要及时组织办理相关手续。办理船网工具指标时,应当核实是否纳入本次整治范围,并重点审验承诺书、处罚证明、拆解证明或船主书面说明。办理检验时,应当重点审验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并按照现有渔船检验相关规定和习惯做法实施检验。对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渔船,要明确专人跟踪督办,定期提醒、督促船主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渔船进行相应处理时,要告知原因以及将无法申领油补等后果,防止上访、缠访现象发生。

  (六)规范管理。“船证不符”渔船完成整治后(包括经324号文已经做出过类似理顺的渔船,经核实无新的变化),纳入正常渔船管理,经备注的大中型渔船可以在市内买卖、小型渔船可以在县内买卖;鼓励淘汰更新,经备注的渔船更新改造、购置并更新的不受限制;对于在证书记事栏内备注实际功率、实际作业的渔船,日常检验、缴纳渔业资源费、安全生产、渔政执法、海洋伏季休渔等按照渔船实际情况管理;油补等惠渔补助应分别按农业部认可的渔船情况、渔船实际情况测算,然后取最低值;办理更新改造时,应当严把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和渔船检验关,督促船主理顺主机功率、作业类型(方式)不符问题,不得再以备注方式注明实际情况。

  同时,各地要规范渔船审批、办证程序、渔船交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方便群众办事,切实提高渔船管理工作效率。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严查严管,加强年度检验、船厂巡查和日常执法监管,严防产生新的“船证不符”渔船。一旦发现新产生的“船证不符”渔船,不得年检、年审、换证和发放油补,务必从严从重处罚。属擅自更换主机、变更作业方式的,还应限期恢复原状;属擅自更新渔船的,坚决按照“三无”船舶没收取缔。

  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庞远刚,0662-3356318;

      郑先华,0662-3321694;

      谢绍意,0662-3322510。

 

  附件:1、关于“船证不符”渔船整治的通告

     2、“船证不符”渔船理顺证书申请表

     3、“船证不符”渔船整治承诺书(样本)

     4、申请制造渔船流程

     5、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6、提供渔船图纸资料

     7、申请渔船更新改造(作业类型)流程

     8、省局《关于开展“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海渔函〔2015〕445号)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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