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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卫计局 时间:2017-01-19 11:06 【字体: 】 浏览量:-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市直和中央、省驻阳江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阳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6〕30号”。

  

  附件:1.阳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     

                  2.阳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情况统计表

  

                                           阳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阳江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3日

   

  

  阳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

  奖励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奖励对象条件和范围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5年12月31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2016年1月1日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2008年12月31日前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以后才达到本方案规定年龄的,已享受奖励的不再奖励,未享受的纳入本方案的奖励范围。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方案,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86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造成不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奖励对象户籍从本省其他市迁入我市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外省户籍迁入我市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市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奖励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本方案,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二、奖励对象申请

  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3份的《阳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由属地镇(街道)计生办审核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报送镇(街道)计生办。

  (二)审核。镇(街道)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镇(街道)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三)确认。镇(街道)计生办将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当面或者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将确认奖励对象名单报送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奖励对象的《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由镇(街道)存档一份,并将奖励对象的《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返回各村(居)委会和单位各存档一份。

  (四)汇总。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汇总各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公示。申请人的户籍地村(居)委会将奖励对象的名单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街道)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取消奖励资格。

  (六)录入系统。各镇(街道)将奖励对象有关资料录入到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

  各县(市、区)奖励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报送市卫生计生局。

  四、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一)奖励金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本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奖励金从对象到达规定年龄的当月计发。

  (二)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县(市、区)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代发金融机构与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代发金融机构根据奖励对象相关资料开办账户,每月将奖励金划入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五、奖励金的筹集和支付

     (一)奖励金的筹集。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奖励对象所属户籍地的县(市、区)财政承担;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本级应承担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城镇独生子女计划生育父母奖励金预算进行审核。

  (二)奖励金的拨付。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2月底前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六、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审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二)检查考核。各地各单位执行奖励的情况将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并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情况的检查与通报制度,确保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落实到位。

  七、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对本《实施方案》进行修订或废止。2010年5月28日制订的《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阳人口计生局[2010]36号)同时废止。

  八、本《实施方案》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附注:阳部规[201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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