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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阳府〔2023〕6号)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23-03-16 16:54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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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



阳江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上市融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和推动更多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粤府〔2020〕60号)、《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粤金监〔2019〕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金融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以及相应的融资活动;所指资本市场包括国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第五条  列入本办法奖励对象的企业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奖励资金来源。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注册地落户江城区的,奖励资金按市与江城区的财政分配比例分担;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注册地落户其它县(市、区)的,奖励资金按市与县(市、区)2:8的比例分担。市级负担部分奖励资金纳入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第七条  对企业上市融资奖励标准如下:

  (一)企业在A股(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分三阶段予以奖励。

  1. 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确认函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 按照申报板块的不同,企业向证券交易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获正式受理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 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并成功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在A股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持续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市纳税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正常持续经营且依法在我市纳税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板(H股)直接上市的,募集资金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全部投资阳江项目的,根据募集资金规模按以下三个档次进行奖励:募集资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募集资金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募集资金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四)营运总部在本市的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募集资金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全部投资阳江项目的,根据募集资金规模按以下三个档次进行奖励:募集资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募集资金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募集资金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五)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增加奖励30万元。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同时进入创新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

  (六)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成功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挂牌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并全部投资阳江项目的,按首次募资总额的1%进行补助,每家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已上市公司再融资。本市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全部投资阳江项目,募集资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募集资金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募集资金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第九条  企业对照相应奖励标准,填写《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连同企业营业执照、相关阶段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股改核准变更通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审核部门关于企业上市的受理、审核、批复等相关材料、招股说明书)提交至市金融局。

  第十条  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市金融局按规定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或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市金融局将奖励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每季度集中核实一次。申请企业需于当年2月28日、5月31日、8月31日、11月30日前将材料提交至市金融局。具体申报事项和要求以市金融局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的企业须承诺继续在本市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自企业获得奖励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所提交的材料须承诺真实有效。对编制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依法追回所有已发放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推动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实施期内如遇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调整,按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实施。《印发关于利用资本市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阳府〔2011〕44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上市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阳府办函〔2014〕271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阳府办函〔2014〕271号及相关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阳府函〔20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申请表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23〕4号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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