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已经市政府七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辖区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规范青苗及附着物补偿,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市辖区包括江城区、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和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辖范围(不包括阳东区)。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征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附件《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详细目录》除有注明搬迁费用外,其它的各项补偿单价均已包含被征收(征用)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
第四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所附目录,或已列入本规定所附目录,但征收(征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存有特殊情况,补偿异议较大经协商不一致,且征地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的,采用个案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采用个案评估的,由征收(征用)单位与被征收(征用)方协商或通过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采用个案评估的绿化苗木类补偿,按照搬迁费和青苗补偿费就低原则确定补偿金额。
第五条 征地公告(预公告)发布的同时,征收(征用)单位应委托公证部门对征地范围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一)在发布征地公告(预公告)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
(二)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数目。
(三)已枯死的各类种植物。
(四)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时已减少的部分。
(五)经主管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七条 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中涉及残值处理的,由项目征收(征用)实施主体结合项目情况,在项目征收(征用)补偿方案中具体明确。
第八条 本规定由阳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原《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规定》(阳府〔2012〕118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方案仍按原补偿方案执行,已签订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继续有效。
附件:1. 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详细目录
2. 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补偿分类明细表
3. 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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