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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意见 (阳府〔2019〕60号)
来源:市府办公室 时间:2019-12-31 16:20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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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金融改革发展,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防控金融风险,推进我市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吸引更多金融机构落户阳江,优化金融产业结构,营造金融良好生态环境,全面提高我市金融服务业综合竞争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动金融产业转型升级,扩大多元化融资规模,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升金融对社会发展的支撑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我市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水平明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显著增强,金融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力争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和服务业增加值达到全省中上水平,上市企业数量和直接融资规模不断增加,形成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和多样化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开放合作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建设始终贯穿我市金融业发展各个阶段、各个环节,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推进阳江金融深化改革的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确保我市金融发展方向正确,确保我市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坚持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共生共荣。增强金融血液流通,着眼重点支持我市民营经济壮大发展,与发展“一市一平台”特色金融相衔接,加强阳江金融业发展的通盘谋划和合理设计。坚持问题导向,在融资等关键环节改革创新上集中发力,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三)坚持开放创新与防控风险统筹兼顾。既要支持金融创新发展,又要注重防范金融风险。大力鼓励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监管创新,加快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构建更高水平新型金融供给,积极维护金融稳定安全,保持金融业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三、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

  (一)对在我市新设立相关金融机构的奖励。设立银行、保险业总部机构奖励400万元;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市)级分行以及在阳江注册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市级金融机构奖励50万元;单独设立并直属地区总部管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奖励20万元;设立村镇银行奖励20万元;设立保险业地(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奖励10万元;设立证券、期货、信托、投资基金、金融租赁等其它类金融机构奖励5万元。

  (二)帮助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办公用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落户本市,其办公选址由市金融局负责协调落实,在本市内购买办公场所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资金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在本市内购买办公场所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资金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和市级分支机构租赁写字楼作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办公场所年租金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

  (三)鼓励支持地方金融业发展,发挥地方金融资源优势。支持我市农合机构深化改革,拓宽业务领域和渠道,对外开展业务和兼并收购,实现稳健经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类金融组织。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资金调剂、股权投资、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围绕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加股权等特色金融服务。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比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及引进其他有助于生产经营的配套设施,助推企业借力融资租赁加快智能化改造和设备更新。对新设立或从外省市新迁入我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总部,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的,按照其实收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金融机构参与我市地方经济建设

  (一)鼓励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投放。对当年贷款投放额占全市金融机构贷款投放总额30%以上的、对当年支持农业生产贷款投放量列全市金融机构第一位的金融机构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贷款支持我市小微企业,年末新增余额超过3亿元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增加2亿元,奖励增加5万元;对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年末新增余额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增加1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新兴产业企业发展。对贷款支持市属合金材料、游艇制造、新型建材、海洋装备、电力能源等新兴产业企业以及市直、县(市、区)直农业龙头企业,年末新增余额超过1亿元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增加5万元;对为我市新兴产业企业以及市直、县(市、区)直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年末新增余额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增加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数据指标以市金融局、市统计局、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阳江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公报为依据。

  五、大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解决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广应用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依托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一步交换整合市场监管、税务、法院、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公共基础信息。

  (二)完善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解决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设立市小微企业转贷基金,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的融资担保和增信功能,遴选一批保险公司和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融资服务。

  (三)发展各类直接融资和风险投资。完善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建设,加强后备企业培育辅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鼓励创投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四)加强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改善金融法治环境。完善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监测研判机制,充分发挥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加强风险排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金融秩序。加大制裁各种逃废债行为力度,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切实防控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发挥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联动作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逐步规范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金融环境。

  六、积极实施金融人才战略

  (一)加大金融业人才引进力度。有关人才引进、入户、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优惠政策向金融人才按规定给予一定倾斜。加强金融部门与金融机构人才的双向交流,选派金融机构人才到金融管理部门挂职锻炼,年轻干部赴上级金融管理部门或金融机构挂职锻炼,向上级金融管理部门争取金融专业人才到下级金融局挂职。

  (二)建立金融人才培养长效机制。鼓励支持市内职业院校开设金融学科和金融类专业,培养金融专业人才,增加金融人才供给。加强对现有金融从业人员的再学习。积极与各类金融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办学,研究培育各类金融人才。

  七、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全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由市金融局、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阳江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中级法院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我市金融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推动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二)加快建立金融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评价制度。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综合评价金融各机构对支持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贡献,对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运用财政杠杆给予支持,并通报表扬和奖励。

  (三)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上市培育、政银企合作、金融培训、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贡献奖励等方面。上述扶持奖励资金从该专项资金列支。

  (四)完善县(市、区)金融工作机制。配备专职金融工作人员和配套专项工作经费,加强县(市、区)一级政府的金融服务职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相关金融扶持政策,推进我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大金融宣传和招商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在全市形成重视金融、注重发挥金融功能与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联系沟通境内外金融机构,争取引入更多知名金融机构落户我市,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金融支撑。

  本意见所称的“超过”“不少于”和“以上”,均包含本数。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原《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意见的通知》(阳府〔2014〕25号)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至本文发布之日期内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参照本文进行奖励。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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