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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局关于对《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府办公室 时间:2019-12-31 16:21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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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意见的通知》(阳府〔2014〕25号)实施期满,且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金融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金融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我市工作实际,对《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意见的通知》(阳府〔2014〕25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加快发展金融业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更新发展金融业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加快发展金融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共生共荣、开放创新与防控风险统筹兼顾三项基本原则。

  (二)进一步明确新设立银行金融机构租房补贴上限。

  (三)删除阳府〔2014〕25号文第三部分第一条中的“新落户我市的相关金融机构自经营年度起政府以企业三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理由是:2016年4月7日,市政府以阳府函〔2016〕113号文件形式对该内容予以废止。

  (四)删除阳府〔2014〕25号中第三部分第(三)项“对引荐相关金融机构在我市落户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内容。理由是:尚未有个人或单位获得过该奖励,且《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失效。

  (五)增加“鼓励支持地方金融业发展,发挥地方金融资源优势”条款,如:支持我市农合机构深化改革,拓宽业务领域和渠道,对外开展业务和兼并收购,实现稳健经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类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县(市、区)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新设立或从外省市新迁入我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总部,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的,按照其实收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主要考虑是: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文第九点“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的“各地政府对新设金融机构实行的财政补助奖励,将小额贷款公司列入奖励范围”内容,并参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17〕48号)第三部分第(一)项做法,对新设立或从外省市新迁入我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总部进行奖励。

  (六)修改完善我市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相关支持条款。如: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设立市小微企业转贷基金,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的融资担保和增信功能,遴选一批保险公司和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融资服务”。主要依据是:(1)《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4号)第二点的“以市、县(市、区)政府为主体,通过设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或其他合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单户500万元以下的贷款转贷服务”,我市正在准备设立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文第六点“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内容。

  (七)增加“发展各类直接融资和风险投资”相关条款。

  (八)明确建立全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我市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

  (九)明确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上市培育、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贡献奖励等方面。扶持奖励资金从该专项资金列支。

  (十)增加了完善县(市、区)金融工作机制的内容。主要考虑是各县(市、区)金融局都在政府办公室挂牌,需要配备专职金融工作人员和配套专项工作经费,加强县(市、区)一级的金融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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