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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府〔2019〕21号)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19-05-23 11:31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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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政府

  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阳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1日

  

阳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阳江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深入开展质量强市活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阳江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市的决定》《中共阳江市委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阳江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阳江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阳江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对阳江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其中:(一)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二)每届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阳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阳江海关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近三年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具体评价准入门槛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征求综合各方意见后提出,送阳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获得省级或以上质量荣誉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在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四个月,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企业申报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组织推荐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将该企业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6家)。

    (六)现场考评

    经秘书处形式审核、评审委员会材料评审后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八)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三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颁发奖牌和证书,不享受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对我市荣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我市荣获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三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企业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若获奖可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届授奖名额。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阳江市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第二十一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阳江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阳府办〔2011〕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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