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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阳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19-05-23 11:41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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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缘由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几年国家、省不断出台关于质量的新文件政策。2017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印发实施。20188月《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方案〉的通知》印发实施。2018年,省政府修订《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更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方案〉的通知》,参考省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牵头有关部门修订了《阳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总体框架

    修订后的《阳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送审稿)》共分为七章二十三条,分别是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奖励经费、监督管理与附则等七章。与阳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阳府办〔201130号)相比,共有16处进行修改。

三、具体修订内容解读

(一)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阳江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深入开展质量强市活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阳江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粤府〔201084号)和阳江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阳府〔201010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修改为“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阳江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深入开展质量强市活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阳江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市的决定》、《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理由:有关文件和提法的更新。

(二)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修改为市政府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其中:(一)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二)每届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

理由:参考省政府质量奖做法将市政府质量奖设为正奖及提名奖。提名奖的设立可鼓励企业持续加强质量管理,为下届质量奖评选作准备。

       (三)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 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修改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执行。”

       理由:有关文件的更新。

      (四)第六条“设立阳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阳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修改为“设立阳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江海关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理由: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与机构名称变更。

(五)第七条“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修改为“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理由: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与机构名称变更。

(六)第九条市政府质量奖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各县(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江城区、高新区、海陵试验区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市政府质量奖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理由:机构改革有关部门设立与职能变更。

    (七)第十条第(三)款中“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修改为“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理由:参考省和其他地市的做法,建议增加“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该项内容。

     (八)第十一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出口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国家级完善计量检测体系、4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或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一类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修改为“获得省级或以上质量荣誉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理由:原有的荣誉与称号已发生变更,故建议统一修改为“获得省级或以上质量荣誉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九)第十二条第(二)款中“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质监部门。”修改为“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款中“各地质监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修改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理由: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与机构名称变更。

(十)第十三条“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修改为“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颁发奖牌和证书,不享受资金奖励。”

理由:对应第四条增加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十一)增加第十四条,以下序号顺延。 

第十四条 对我市荣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我市荣获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理由:进一步鼓励企业不断完善与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十二)原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修改为现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理由:政府部门已取消评审广东省名牌产品与广东省著名商标。

(十三)原第十七条“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期满经申请复评合格,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届授奖名额。修改为现第十八条“获市政府质量奖企业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若获奖可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届授奖名额。”

理由:参考省政府质量奖的做法与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作修改。

(十四)增加第二十条,以下序号顺延。

第二十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理由:参考省政府质量奖与其他地市的做法增加该条。

(十五)增加第二十三条,以下序号顺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阳府办201130)同时废止。

   理由:废止原文件。

  (十六)原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修改为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阳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送审稿)》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826号)

3、《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

    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市的决定》(阳府〔201490号)

    5、《中共阳江市委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的意见》(阳发〔201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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