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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阳府办函〔2019〕299号)
来源:市府办公室 时间:2019-10-31 11:51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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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31

    

    

     

    

    

  阳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要求,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各地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及《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等规定,科学合理规划配建幼儿园。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配套幼儿园,或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其他部门按自身职能协调配合。 

  对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或虽有规划但规划不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原因,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制定补救措施,依法调整规划,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依标配建幼儿园。 

  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的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各县(市、区)要严格遵循《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依标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或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未按标准建设或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确保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应于201911月前移交。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应按协议移交;未签订移交协议的,以20151231日(粤教基〔201521号文发布之日)为节点分类施策:该日之前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回收,如确定不回收的,应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逐步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该日之后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予以回收,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回收的,应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发商违规将未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产权归属开发商、个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收回及补偿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自行确定。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开发商拒不移交的,相关项目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按规定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确保配套幼儿园规范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后,应当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对公办幼儿园的建设规划和要求,依标准配置并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办学资源;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及时核定机构编制事项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教职员配备管理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以及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市委编办和市教育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二)全面整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对台账中登记的城镇住宅小区的幼儿园配建情况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或已移交但使用不到位的,原则上于201911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租赁的,原则上于201912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市政府将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排查、整改等环节的督导、监督和评估,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治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市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委编办和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治理工作协调。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地要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 

  (三)强化治理保障。各县(市、区)要认真制订本地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及时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排信息报送教育部治理工作进展信息检测系统,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更新信息,逐项逐园销账。2019118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见渠道、工作联系人以及摸底排查等情况(附件12)及时报送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同时逢双月12日前,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附件:1. 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信息台账 

     2. 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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