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无障碍 | 移动版 | 繁體版 | English |

关于印发《阳江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23-08-15 11:36 【字体: 】 浏览量:-
转载分享: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3〕16号。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14日

  阳江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阳江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设立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阳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指南和支持政策,组织开展资格认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跟踪管理工作,对其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强化党建工作职责,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阳江市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阳江,注册运营满一年以上。

  (二)具有明确功能定位,主要从事前沿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服务、创办科技企业等工作。

  (三)具有以下研发基本条件:

  1. 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机构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2. 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常驻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机构全职人员或常驻人员。

  3. 拥有开展研发试验、分析检测的仪器设备和必需的条件设施与科研场地。

  (四)具有创新、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管理、薪酬激励、内控监督、成果转化等制度。

  (五)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园区及孵化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每年度市科技局发布的指南执行。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每年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填报,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主管部门推荐。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推荐。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评审论证环节。

  (四)评审论证。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评审标准和要求,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五)公示与认定。市科技局根据评审论证意见,提出认定意见并对认定机构进行公示,没有异议的,认定为“阳江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可结合实际需求设立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运行。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年3月份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执行报告,按要求如实填写建设进展情况及工作计划。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对其填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或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形式创办的企业所产生的科研绩效及经济收益,按其在企业中的占股比例等进行综合测算,计入该机构的发展业绩。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发展中作出重大变更调整的,应及时向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上报。对发生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变更,若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由机构按程序变更后报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对发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责主业等重大变更,可能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三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诚信监督管理机制。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已获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年度执行报告的填报、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存在违规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一)发生重大变更后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包括不按要求报告重大变更或重大变更审核不通过);

  (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核实影响评价结果的;

  (三)在科研诚信系统中有失信行为记录且仍在惩戒期内的;

  (四)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五)存在其他应予以撤销情形的。

  第四章 支持与发展

  第十五条 允许涉及国有资产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精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采购管理办法及设备运营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批准实施。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灵活自主的运营管理机制,对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等进行开放运营,资产运营收益由机构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出台政策措施支持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工作,科研人员在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业绩同时认定为共建单位的业绩。

  第十七条 鼓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科研项目立项、基础条件建设、人才住房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属拔尖人才子女入学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4日起施行,适用于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至2027年9月19日。


文档附件: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