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无障碍 | 移动版 | 繁體版 | English |

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23-08-15 11:31 【字体: 】 浏览量:-
转载分享: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3〕17号。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14日

  阳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阳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聚集和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实现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工程中心建设的申报评审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中央、省驻阳江单位等)是工程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本部门)工程中心的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等工作;制订本辖区(本部门)工程中心的配套支持措施,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工程中心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六条 依托单位应履行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法人主体责任,保障经费投入、引进和培养工程化的人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七条 工程中心申报单位应为阳江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主要科研场所设在阳江市内。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任务:

  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分为:

  (一)企业类:

  1. 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知识产权制度。

  2. 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本单位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地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本单位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 注重产学研相结合,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4. 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

  (二)公益类:

  1. 针对我市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 实行开放服务,承担有关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 为本行业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第九条 申报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依托单位应在阳江市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不少于6人组成,拥有本科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20%。

  3. 工程中心应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4. 工程中心应有明确的目标,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5. 工程中心应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

  6. 依托单位原则上应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之一或以上的自主知识产权。

  7. 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8.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

  9. 符合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

  (二)分类条件

  依托单位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不同类别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类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具有良好经营和运行状况,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软件、创意设计、农业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或不少于100万元,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建设资金。

  公益类工程中心应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执行。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开展申报,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拟认定工程中心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问题的,与公示无异议的一起认定为工程中心。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主任应由依托单位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全职科技人员担任。工程中心主任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不少于3年,连任不超过3届。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基础和条件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并积极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70%。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到工程中心兼职,提高企业研发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工程中心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壮大与科研实体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目标任务落实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确保其工程中心的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发生更名、所属地变更或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依托单位应报变更后所在地主管单位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工程中心主任发生变更的,经依托单位批准通过后,报所在地主管单位备案。工程中心名称发生变更,应按程序撤销原工程中心后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在资金、人才、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工程中心成为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工程中心资格:

  (一)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因素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三)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四)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的;

  (五)存在其他应予以取消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阳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研究领域)。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8月14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4日。


文档附件: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