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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23-02-06 10:35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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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3〕4号。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3日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阳江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结题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规程(试行)》(粤科监字〔2020〕7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阳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立项,并由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对项目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验收结题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简便高效、激励创新、求真务实原则。突出项目实施效果和代表性成果评价,防止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不良倾向,精简验收结题流程,减少繁文缛节,提高效率。同时遵循科研工作基本规律,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严格遵守科技计划管理规定,体现“宽容失败、严防腐败”要求。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结题工作。验收过程中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根据任务书要求开展科研工作,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对项目成果进行真实性、相关性审查,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条 专家组负责依据任务书和验收结题材料对研发内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代表性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资金使用、预算执行与调整等进行评价,综合考量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养、档案管理等情况,形成评审意见和结论。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合同执行期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延期仅能申请1次,最长不超过1年。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结题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含绩效自评材料);

  (五)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其中:

  1.财政经费拨款 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

  2.财政经费拨款 2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项目相关财务资料必须符合《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和《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经费决算表》的标准格式。项目承担单位应选取信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收财务审计,审计费用可由承担单位从项目间接费用列支;审计范围包括已拨付的财政资金与项目自筹资金。

  (六)有关成果及有关材料(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

  (七)恪守诚信承诺书。

  市科技局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任务书规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把项目任务之外的成果纳入验收申请材料。

   各业务主管科室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市科技局在同意申请后的半年内完成验收。

   项目验收结题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财务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财务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与验收专家、科技中介及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十一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组织项目验收:

  (一)材料验收:

  1.财政经费拨款2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以审核验收材料为主,一般不组织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

  2.财政经费拨款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组织专家在市科技局听取汇报、审核材料、开展质询。

  (二)现场验收:

  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还应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按照随机、回避、轮换、保密等原则在阳江市科技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组建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组员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每位专家现场签署验收承诺书。

  十三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结题三类。

  (一)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财政经费违规使用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财政经费使用合规,验收结论为结题。

  第十 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任务和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第十 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结题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含项目绩效自评情况);

  (五)有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有关材料;

  (六)恪守诚信承诺书。

  市科技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任务书规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十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执行项目终止结题(即被动终止结题):

  (一)项目承担单位拒不配合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验收;

  (二)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1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三)项目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被撤销、注销或无法取得联系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违反科研伦理,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按照本细则规定应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

  第十七条 主动终止结题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审核。被动终止结题申请由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提出。市科技局综合规划科对终止结题项目组织专家论证,研究提出项目终止结题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处理建议等内容。终止结题项目由市科技局综合规划科报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未使用完毕的项目财政资金,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落实财政资金追缴工作。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项目(课题)组成员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八 对终止结题项目的参与单位一并进行责任判定。对有明显人为过错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有以下情况的,可不追究参与单位的责任:

  (一)已按照任务书约定完成本单位承担的目标任务,且对财政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且愿主动退回财政资金的;

  (三)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验收中介机构和市科技局反映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结题工作,且自身没有明显过错和违规违法行为的。

  十九 除有保密要求外,已完成验收的项目应在阳江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承担单位、验收结论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采用实名。市科技局受理复核申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十一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应对项目结余经费进行处置: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结余经费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统一收回;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应追回结余经费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

  二十二 项目承担单位在公示无异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将项目验收材料一式五份汇编成册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项目验收书盖章后归档二份,其余退回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制度规定,定期向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报告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和组织管理等情况,如遇政策变化、产业调整、科研伦理风险等重大事项及时向局业务主管科室报告。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应根据报告情况全面掌握项目进展,防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风险,经局业务主管科室提请局党组审议并作出决策。

  第二十项目承担单位可对验收工作人员作风纪律情况进行评价,市科技局依据反馈情况对工作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评。

  二十五验收结题结论为不通过的,或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相关人员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六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在结题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干扰结题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和评审专家要信守承诺,强化纪律意识,自觉防范廉政风险。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七 凡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等对项目验收结题有明确规定的,一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3〕4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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