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江市旅游服务质量奖励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2〕24号。
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12月26日
阳江市旅游服务质量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50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带动全市旅游服务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水平提升为目标,奖励在创建旅游服务质量品牌获得国家级、省级相关荣誉,在阳江市从事旅游服务工作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第三条 旅游服务质量奖奖励资金纳入市级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统筹安排,采取年度申报奖励的方式实施,每年申报奖励一次,奖金一次性直达奖励对象。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阳江市旅游服务质量奖设旅游基础服务质量奖、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奖、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奖三个奖项。
第五条 旅游基础服务质量奖。奖励对象为持有导游证,与阳江市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阳江市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为阳江市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的一线导游。或与阳江市文化旅游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为文化旅游经营单位提供讲解服务的一线讲解员。
(一)对新取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证,且在本市从事导游工作满两年的导游,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二)新获得全国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相当级别奖项的导游(讲解员),毎人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三)新获得全省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相当级别奖项的导游(讲解员),毎人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四)新入选文化和旅游部“金牌导游”或相当级别培养项目的导游(讲解员),毎人奖励0.3万元。
第六条 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奖。奖励对象为阳江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文化旅游服务的文化旅游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
(二)对组队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大赛获得(团体)一、二、三等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对组队参加省级专业技能大赛获得(团体)一、二、三等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对旅游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0.8万元;
(五)对旅游从业人员参加省级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
第七条 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奖。奖励对象为阳江市行政区域内当年参加省级、国家级旅游商品评选比赛、文化创意设计大赛或其他相关赛事获奖的文化创意产品、旅游商品开发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
(一)开发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在评比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开发者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二)开发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在评比中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开发者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八条 同一单位、同一个人或同一产品、商品获多个奖项、荣誉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申报兑奖。
第三章 申报资格
第九条 申报旅游基础服务质量奖励的导游(讲解员)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奖励标准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阳江市从事旅游行业累计时间两年以上(用人単位提供佐证材料);
(二)与阳江市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阳江市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以及与阳江市文化旅游经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讲解员,申报当年度累计带团(或提供讲解服务)天数不少于90天或带团(接待)人数不少于2000人、无违法违规行为,申报年度内未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十条 申报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奖励、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奖励的单位(个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奖励标准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文化旅游服务二年以上;
(二)在申报年度内没有发生服务质量有效投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情形,也没有发生因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在申报年度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责任事故,没有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四)场所设置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没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限期整改的情形;
(五)未被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四章 申报时间和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为当申报年度的10月30日前,当申报年度为上一自然年度的10月30日至当自然年度的10月29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个人)需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阳江市旅游服务质量奖申报表》;
(二)《申报旅游服务质量奖承诺书》;
(三)《阳江市旅游服务质量奖申报表》中涉及的佐证材料,包括单位(个人)营业执照(或资格证)、相关行业经营许可证、质量服务等级评定书、消防意见书、获奖证书等材料。
第五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阳江市旅游服务质量奖按下列申报和审批程序办理。
(一)申报:申报单位(个人)将电子版和纸质版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二)初审: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形成初审意见,经主要负责领导审签后,连同同意申报单位(个人)汇总表、申报单位(个人)的申报材料和县(市、区)相关部门出具的申报单位评审周期内无重大质量、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责任事故情况说明书提交到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审核: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
(四)公示:在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yangjiang.gov.cn/yjwgdlt/gkmlpt/index),对拟奖励的名单及奖励金额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兑奖: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兑现奖励。如有异议的,由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调查核实。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阳江市旅游服务质量奖评审工作应当在当申报年度的11月30日前完成。
第六章 获奖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阳江市旅游服务质量奖的单位(个人)应当结合省、市经济发展政策,制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旅游服务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单位(个人)特色的服务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努力提高单位(个人)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六条 获得阳江市旅游服务质量奖励的单位(个人)应当积极宣传、交流其服务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4年。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2〕24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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