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持续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即日起我局将全面贯彻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现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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