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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2-12-20 11:38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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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实施背景与必要性

为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完善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我市贯彻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在法治的原则下改进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是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二、贯彻实施的上位法和有关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三、主要内容

《目录》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6大类(合计20个事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情形和条件。涉及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标准,《目录》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个构成要件作为不予行政处罚条件,其中19个事项规定必须为首次违法才能不予行政处罚。

四、配套监管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规范开展对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列入《目录》管理的事项,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罚教结合,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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