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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阳江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阳江市消防救援 时间:2022-11-15 17:55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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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阳江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消〔2022〕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2〕20号”。

  

                                                               阳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11月15日

  


阳江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指导和发放本级查处的有奖举报奖金。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查处属于本辖区范围的火灾隐患举报并发放有奖举报奖金。

  第三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微信、“随手拍”等形式向市消防救援机构火灾隐患举报处理中心举报投诉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号码为12345,受理时段为全天24小时;举报信箱地址为:阳江市江城区环园路1号市消防救援支队;还可通过关注“广东消防”微信公众号内“公众服务”下的“举报投诉”一栏或者关注“阳江消防”公众号内点击“便民服务”下的“消防隐患举报”的一栏进行火灾隐患举报投诉。

  举报奖励的有关情况每年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下列火灾隐患进行举报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等消防设施不能保持完好有效或者擅自拆除,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不具备应急疏散条件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七)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八)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使用不合格的配件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不合格的灭火剂维修灭火器的;

  (九)未按规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十)消防控制室未安排值班操作人员或者使用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人员的,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岗的。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款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奖励,每个案件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100元,同一举报人一年内最高奖励金额累积不超过3万元。

  第六条  同一火灾隐患被多次举报的,以首次举报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由联名人共同领取奖励金。

  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以下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予奖励:

  (一)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

  (二)县(市、区)、镇(街)、村(社区)的专职消防工作人员;

  (三)专兼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

  第八条  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当真实有效,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单位名称和地址,有具体的举报内容和有关证据,且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消防救援机构掌握;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举报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九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详细说明发现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重要证据。

  举报处理中心受理举报后,应将举报信息登记在案并转各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消防救援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结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火灾隐患举报处理中心备案。举报处理中心应在接收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条  经核查属实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由作出处罚的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负责查处该起举报投诉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消防救援机构核实身份后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举报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联系举报人,消防救援机构结案日之日起30日后取消该次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消防救援机构和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举报内容等相关信息。

  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县(市、区)、镇(街)、村(社区)的专职消防工作人员、专兼职消防队员、文员等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人员为谋求利益,将应当立案查处的消防隐患信息泄露给他人进行举报,内外勾结骗取奖励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举报违法行为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所需经费在消防行政处罚的相关资金中进行筹措安排,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相关文件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2016年3月1日施行《阳江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阳消安〔2016〕3号)同时废止。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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