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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5-26 16:37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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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为规范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服务。现将《阳江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2〕5号。

  阳江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6日

  阳江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服务。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接受继续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五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六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每年应当向阳江市财政局在线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培训内容、课程、师资、时间、地点等),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七条  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阳江市财政局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对将在我市的从事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形式为:竞争性磋商),公开、公平、公正的择优选择我市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中标后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当向阳江市财政局备案,并由阳江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平台及提交时间。

  (一)备案公布工作采取全流程网上申请。继续教育施教机构需在每年6月30日前自行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用户注册登录后施教机构备案,填写备案申请,并在线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材料清单 。

  1.远程施教机构应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远程施教机构承诺函;

  (2)独立域名的远程教育网站相关证明(如网站为自主开发的,需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使用非自主开发的网站,则提供可使用该网站的证明材料,及相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培训师资清单及授课教师简介、联系方式及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远程施教机构应拥有稳定的师资团队,授课教师不少于40名,其中:具有长期从事会计教学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及以上职称的授课教师15人以上,会计学讲师(会计师)10人以上。同时,以上从事会计教学的每位老师近三年在本机构录制课程的不低于30课时;

  (4)培训课程清单。远程施教机构根据财政部每年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南,制订会计领域各层次继续教育课程,包含国家财政、财务、会计、金融、税收等最新政策和前沿课程,累计课时不少于1000学时,其中近三年录制的课时不少于500学时。同时具备课程持续开发能力,每年新增继续教育课时不少于300学时;

  (5)平台功能说明材料。证明平台能够提供PC和手机、PAD等多种设备上采用浏览器方式的视频讲座,需要支持主流的浏览器:包括IE(8.0及以上版本),Chrome、safari、firefox,为不同带宽提供能够自适应的流媒体码率,保证在不同网络带宽环境下流畅地进行网上学习。如有开发手机端APP应用程序,应有关于手机端APP功能的说明材料;

  (6)技术支持说明材料。系统设计应采用市场领先和成熟的技术,采用业界先进完善的媒体技术制作课件,保证学员能流畅地进行网上学习,课程需要能支持3000人同时在线播放的性能。系统必须具备防作弊功能,包括课程播放过程中弹出知识点回答问题、手机验证码、可疑IP统计等多种方式。会计人员在课程学习完毕后,系统需具有课程评价功能;

  (7)客服及服务方案说明。至少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为本项目服务的专业维护技术人员,负责系统维护、用户管理、安全管理、数据管理、设备维护等,为学员提供24小时在线不间断的网络服务。应提供400、800等免费客服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在线等方式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答疑解惑,同时保证24小时的人工电话答疑服务。

  2.国家会计学院、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和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应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高等院校或具有培训资格的事业单位,应提交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的相关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材料;

  (3)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应提交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文件;

  (4)独立域名的远程教育网站相关证明。如网站为自主开发的,需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使用非自主开发的网站,则必须提供可使用该网站的证明材料,及相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培训师资清单;

  (6)培训课程清单;

  (7)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承诺函。

  3.面授施教机构应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培训师资清单:具有三年以上专职从事会计教学(会计工作)或中级以上会计职称的授课教师不少于3名;

  (3)培训课程清单:课程需符合广东省财政厅每年发布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要求;

  (4)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承诺函。

  第九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第十条  阳江市财政局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我市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我市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单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阳江市财政局应当依法对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课程监督管理。

  通过备案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需向阳江市财政局提供一个后台浏览监督账号,用于给监管部门浏览本机构会计人员学习情况,准确掌握我市会计人员学习的进度。

  (二)机构人员及数据对接管理。

  通过备案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将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中予以公布,并进行数据对接。继续教育施教机构须报送一名机构联系人及机构技术人员信息至阳江市财政局会计科邮箱,如有人员变动,需及时更新人员信息。

  (三)教学服务监督管理。

  1.阳江市财政局依法对成功备案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开展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接收到社会投诉或参训学员举证违规资料情况下,每年由阳江市财政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本年度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进行教学质量和开展教学活动情况进行测评,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将发送责令整改通知。

  2.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通过邮件报送方式及时总结上一年度施教情况及改进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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