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管理总所:
为满足人民群众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现将《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阳江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1〕21号”。
阳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3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继续平稳有序推进道路客运改革试点工作及规范互联网城际客运管理的通知》(粤交〔2018〕5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延续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交〔2018〕10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规范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许可和加强道路客运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交〔2019〕10号)等规定,结合阳江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道路客运招呼站(下称“招呼站”)是指具有明显的候车标志,为途经营运客车提供配客功能的旅客上落点。
招呼站不属于等级汽车客运站。
第三条 在阳江市从事招呼站运营的,应当遵守本意见。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本意见。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本意见。
第五条 招呼站的设置应当遵循客流聚集、交通便利、合理布局、客运站周边不设点、依线设点、站点共享的原则。
招呼站应选择具备安全停靠条件的公交站点、火车(高铁)站、购物中心、旅游景点、酒店、农村客运班线或机场专线的起讫站点、大专院校红线范围内设置。招呼站的选址应方便营运客车出入,不影响城市交通通行;涉及到对人行道及公共场所的占用,应先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招呼站的站名为“地名+地理标志+招呼站”。招呼站实行编码管理,代码按照《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第2部分:信息数据元》(JT/T 979.2)的规定进行统一编码。
第七条 招呼站经营者须具备班车客运(含定制班车,下同)或客运站的经营资质,并自觉接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招呼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设置至少1个客车停车位,停车位宽度不少于3.5米,长度不少于12.5米;依托公交站设置的,优先选择港湾式公交站,经公交站产权所有人同意,公交车停车位可与客车停车位共享。
(二)设置明显标识;
(三)配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必要的安检、消防、反恐、视频监控等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车辆出站检查、设施设备管理、消防安全、应急反恐保障等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置招呼站的,应当向设置所在地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站名、设置地点、停车位置示意图、车辆进出路线图等)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配置、设备设施配备等情况说明文件;
(三)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拟招聘的工作人员身份证和上岗证书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设置同一招呼站的企业数超过3个及以上的,原则上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审批。拟申请设置的招呼站半径距离不超过1.5公里的,视为在同一地点申请设置招呼站。
第十一条 招呼站设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提交申请材料齐全,且承诺已具备相应条件的招呼站,设置所在地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二条 招呼站的经营者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规范运营管理:
(一)做好招呼站标识标牌及各种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做好车辆进站登记工作。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设置所在地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进站配客的客运车辆信息;进站配客的客运车辆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信息。
(三)做好车辆进出招呼站管理工作。要合理安排车辆进站配客,进站配客的客运车辆不得在停车位标线范围外停车候客。进站客运车辆在招呼站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分钟。
(四)做好信息公示,公布进站班次和配客时间。
(五)做好乘客现场乘车引导工作。
(六)招呼站供备案客运车辆上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本企业以外道路客运车辆进站,不得接纳未经备案或非营运客车进站配客。
(七)做好容量管理,在接纳能力范围内接纳道路客运车辆进站配客,严防造成交通拥堵或秩序混乱等不良情况。
第十三条 招呼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核查进站配客客运班车当日安全例检情况,安全例检合格方可进站。
(二)客运车辆进站配客时,对在招呼站上车的乘客及行李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严防违禁品上车。
(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100%乘客实名制管理,对招呼站上车的乘客做好实名查验。
(四)节假日客流聚集时间,适当加派工作人员做好现场管理,确保安全、有序运营。
第十四条 招呼站终止经营的,按照如下要求办理:
(一)参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提前30日书面告知设置所在地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自终止经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相应标识、标牌等招呼站设施设备,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呼站加强日常检查,发现招呼站经营者违反本意见的,应当责令改正。招呼站存在不落实实名查验和安检制度、未按规定报送进站车辆信息、接纳未登记进招呼站的客运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影响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交通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招呼站的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有效的交通信息宣传媒介做好招呼站信息的公开工作,引导公众规范乘车。
第十八条 公交车进入招呼站停靠上下客,应按照新增公交停靠站点、首末站规定,向招呼站所在地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1〕21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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