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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发布《阳江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的公告
来源: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作者: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20-01-13 10:38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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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我局印发了《阳江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发布。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9] 号。

  附件:阳江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月13日

  阳江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中心对接。

  鼓励我市企业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共建重大创新平台和成果转化基地,共同开展基础应用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促使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积极争取省的支持建设1家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信息化局、台港澳工作办公室)

  二、加强与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

  省科技计划项目向港澳开放。鼓励、支持我市企业与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资金配套给予支持。鼓励、支持我市企业和有关单位从港澳引进创新创业团队。(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台港澳工作办公室)

  三、推进创新人才高地建设。

  积极对接省重大人才工程、重大科技计划、各级人才计划,做好衔接协同;严格落实我市人才政策,对于引进人才与本土人才,一视同仁。强化企业家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实施企业家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科技型企业家可直接申报高级(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认真落实《阳江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若干规定(暂行)》(阳发〔2017〕9号),各类人才引进、人才项目等扶持及优惠政策按该文件办理,努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四、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对标国家和省实验室,在重点领域加快建设市实验室。支持阳江合金实验室、阳江海上风电实验室等两家省级实验室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赋予其人财物自主权,自主决策孵化企业投资。省级实验室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视同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引进的人才团队纳入市重大人才工程。支持省级实验室与高校联合共建博士点、硕士点,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依托阳江应用型大学建设阳江合金实验室、阳江海上风电实验室,将其建设纳入阳江应用型大学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学校与实验室人员可双向双聘参与教学和科研。

  开展阳江实验室建设规划,围绕五金刀剪、合金材料、海上风电、先进制造、环境资源、食品加工、检验检测等领域,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各类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级重点实验室。(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设立的市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奖补。符合条件的省实验室及所属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院,经批准可作为市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

  提升科技支撑民生发展能力,建设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组建的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经认定后补助50万元。验收后,连续三年优先在科研项目上立项支持,推动我市临床医学研究水平大幅提升。对成功创建国家、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分别配套补助30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

  五、加快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

  推进阳江高新区创建国家级高新区步伐,设立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提升高新区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精简、效能原则,推动高新区管理机构向专业化、专职化改革,高新区内设机构可在核定的数额内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并按程序报批。深化高新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高新区管理机构主要领导由市党政领导成员兼任,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兼任高新区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赋予高新区核定编制内选人用人自主权。鼓励各县(市、区)完善条件,创建省级高新区,重点推动阳春产业转移园、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园成功创建省级高新区。(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

  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基础上,对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持续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新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评价入库,按其上年度形成的财政贡献一次性给与一定奖补。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入库培育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10万元、5万元奖补。市创新券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购买创新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大力支持科技成果交易和转化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对获得国家、省科技奖的项目给予50%配套奖励。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按其上年度促成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签订的、除关联交易之外的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以及引进境外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重点用于引进培育技术经纪人或奖励机构人员绩效支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转让给我市企业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其转让收益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我市创办企业的,按其落户后第一年度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由项目承担单位决定,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各单位职务发明转让收益可以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提高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至70%以上。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促进科技金融融合。

  建立阳江市科技型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不高于实际损失的20%),促进解决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新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分别按实缴注册资金额、实际管理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重点用于奖励其高管及骨干人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开展深化民营和小微金融服务“访百万企业助实体经济”专项行动。积极组织银行机构走访辖区内无银行授信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了解融资需求,宣讲金融政策,提供金融服务,助力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健康发展。同时,积极探索向银行推送企业信息提供银行走访对接、提供服务的市场化长效机制。加强鼓励银行开展科技信贷特色服务,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阳江分行、阳江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加强科研用地保障。

  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新增的非营利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对将“三旧”改造用地用于科技创新类项目,积极争取省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通过“三旧”改造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依法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缩短规划审批时间。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大学科技园(含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培育单位)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的,可按一定优惠幅度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支持科研机构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支持科研机构试点自主招租或授权运营机构公开招租,其租金收入财政全额返还,主要用于孵化器建设与运营、科技服务人员奖励等;其孵化服务收入全部归属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科研机构自主使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支持简化“三旧”改造项目地块建设规划审批流程,在符合上层次规划的前提下,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可作为改造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创新主体,在结构安全、外观良好、不影响周边建筑使用、不改变主体结构、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改变现有建筑使用功能用于创新活动的,无需进行规划报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三旧改造办、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十、加强重大专项建设推动区域创新发展。

  加强科技重大专项建设。围绕打造千亿元级产业布局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推动高新区组建国家火炬阳江高性能新型镍合金特色产业基地,通过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使我市成为镍合金产业成果转化生产基地及50 万吨特种钢中试生产基地。推动广东广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研究开发与高端不锈钢生产建设结合起来,研发高端粉末钢逐步取代高端刀具进口粉末钢材料。积极谋划五金刀剪产业生产自动化,生产工艺上的创新,打造龙头企业示范工程。积极谋划海上风电产业的科技创新,利用省科技厅对重大成果转化政策的支持,引导风电产业龙头企业的科研成果在阳江落地。针对海上风电产业,加快高功率激光应用实验室建设,开展激光切割、激光焊接、高速激光熔覆、激光淬火等应用研究,建立海上风电高功率激光应用示范基地。(责任单位:阳江高新区、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各县(市、区)采取省县、市县共建等方式建设省、市实验室。实施乡村振兴科技计划,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开展农村科技特派员行动。支持专业镇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各专业镇针对镇域产业关键技术突破以及特色产业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创建专业镇标准化试点,汇集各方创新资源,推动专业镇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

  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倡导良好学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教育。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十二、持续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

  进一步加强科技部门职能改革,逐步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技计划项目制度。完善市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增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权。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剂、科研仪器采购等事项交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事后资助项目资金不再限定具体用途,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允许按规定在劳务费中开支“五险一金”;提高人员绩效支出比例至资助金额50%;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自行相互调剂使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各项目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要由重过程管理向重项目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转变,加强对科研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成果的考核,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结果互通互认,避免重复多头检查。要精简信息和材料报送,有关单位不得随意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各种信息或报送有关材料。(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减少繁文缛节,便于科研人员按照规定报销科研经费。科研人员应当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科研经费。企业、科研机构自主制订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横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科研单位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在落实科研人员自主权的基础上,突出成果导向,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完成科研目标任务。项目管理部门要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发生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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