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9﹞33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5日
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2019〕39号)工作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负责制,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模式。
二、适用范围
在阳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联合验收内容
按工程项目类型分两大类别:
(一)房屋建筑工程
包含规划、消防、人防、档案、防雷、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电梯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并与安监、城管、城建档案、不动产登记等其它有需求的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有电梯的建设工程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合格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包含规划、档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并与安监、城管、城建档案等其它有需求的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部门)
1.汇总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办事清单。
2.牵头组织协调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并具体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全部专项验收(备案)通过后,出具《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
(二)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
规划、消防、人防、档案、防雷、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参与工程的联合验收工作。
1.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制定专项办事清单并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办事指南内容如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予以变更。
2.按职责分工确认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备案)意见,并出具专项验收成果文件。
五、联合验收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三)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四)有电梯的建设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第三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六)建设工程已完成档案工作的预检。
(七)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已自主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八)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项目,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其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已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规定通过质量验收。
(九)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
(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具备备案条件。
(十一)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具备备案条件。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验收的事项达到验收条件。
六、联合验收程序
(一)申请
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可选择网上申请或到综合服务窗口现场递交资料申请的方式提出验收申请。
1.网上申请。建设单位在“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出申请,按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在系统中对接、提交一套验收图纸(含各专业部分)和所需材料,并选择工程验收所涉及的各专项验收(备案)的主管部门。对具体工程项目不涉及的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建设单位须提交盖章的承诺说明。案件材料通过系统分发至涉及的各相关主管部门。
2.综合服务窗口递交资料申请。建设单位向窗口工作人员递交资料进行申请。
(1)资料审核
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自收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不涉及事项)预审并且告知预审结论,由综合服务窗口在线反馈至建设单位。预审结论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要求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补正材料上传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后,综合服务窗口出具受理通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综合服务窗口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开展验收
1.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及备案办理总时限12个工作日。对于已经受理的项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批用时),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通过“联合验收平台”通知各相关主管部门,并提前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各主管部门认为不需现场查验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平台”登记说明。
2.牵头部门按约定时间统一组织各相关主管部门赴工程现场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各专项检查验收(备案)工作。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各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确认。
3.对各主管部门现场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申报系统补充上传现场验收时发现的整改材料。
4.各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平台”填写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验收(备案)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
(三)出具结果
1.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牵头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平台”出具《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可在申请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原件,连同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果文书,由建设单位到牵头部门对应归口的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领取。
2.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各专项验收(备案)不通过的,牵头部门汇总需整改问题,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涉及的主管部门自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在“联合验收平台”登记验收意见。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七、资料共享
工程联合验收合格后,“联合验收平台”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对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送至各专业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和“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安监、城管、交通、不动产登记、城建档案、供电、邮政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联合测绘系统”中实行资源共享。
八、其他说明
(一)建设单位取得《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后,再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各项准备工作。
(三)已申请过分期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专项验收的建设项目,或联合验收实行前已经完成部分专项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联合验收时对应上传相关部门的验收(备案)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
九、各县(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十、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1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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