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进一步规范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工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了《阳江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将《奖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奖励办法》的必要性
我市2019年印发的《阳江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阳府规﹝2019﹞2号)文件已于2024年2月21日到期。为此,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制定了《奖励办法》,以期有效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积极性,激发运动员的拼搏精神,在各项运动会中发挥更大潜力,争取更好成绩,培养出一批在全国、全省有一定知名度的运动员,进一步提升我市竞技体育项目水平和竞争力,为以后参加国际、全国以及省内各项赛事打下坚实基础,开拓我市竞技体育工作新局面。制定本《奖励办法》具有必要性。
二、制定《奖励办法》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二)《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四)《关于印发<广东省有关人员参加奥运会奖金奖励办法>、<广东省有关人员参加亚运会奖金奖励办法>、<广东省有关人员参加全运会奖金奖励办法>的通知》(粤体人〔2019〕33号);
(五)《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奖励办法》;
(六)《广州市有关人员参加奥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奖金奖励办法》;
(七)《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我市青少年体育工作奖励办法》;
(八)《佛山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三、《奖励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十一条,明确了对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审批程序等有关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奖励办法》第一条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
(二)《奖励办法》第二、三条规定了本办法奖励的适用人员范围,包括输送到国家、省等优秀专业队的我市籍运动员以及在本市各级业余体校训练的运动、教练员,同时明确了本办法适用的有关赛事范围。
(三)《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了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四)《奖励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了运动员、教练员的具体奖励标准和奖励方法,以及教练员输送奖的奖励办法,具体奖励奖金标准见附表。
(五)《奖励办法》第九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奖励的审批程序及奖励有关认定办法,同时明确了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奖励办法》附表的奖励标准参考我市2019年印发的《阳江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阳府规﹝2019﹞2号)和其他城市奖励标准以及结合我市生活水平情况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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