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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医疗保障局 阳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阳江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4-03-15 11:42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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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要求,目前,我市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实施阶段性降费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印发《阳江市医疗保障局阳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阳医保通〔2024〕6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本次阶段性降费执行时间

  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阶段性降费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4月1日,结束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二、明确本次阶段性降费执行标准

  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基金运行情况,确定我市阶段性降费的执行标准为1%,即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由5%下调至4%

  三、明确本次阶段性降费实施对象范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要求对制造业企业实施阶段性降费,考虑到我市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较多,参照其他地市做法,本次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范围不限于制造业,将阶段性降费范围扩大至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外的所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明确实施阶段性降费期间,职工的医保待遇水平不因降费而降低。

  五、明确在政策执行期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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