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文件背景和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58号)对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提出一系列明确的要求:一是创新岗位管理政策措施,拓宽职业发展通道,激发中小学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二是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健全完善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奖优罚劣,树立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导向,构建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三是各类学校要认真编写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岗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内容,将其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依据。四是加强聘后管理,各学校要严格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职工表现,以工作实绩和贡献为重点考核内容。要注重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评价,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调整、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工资核定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对长期不在教学岗位和教学工作量达不到学校同类人员任课标准的教师,要及时调整岗位。五是对不按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学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加强聘后管理,激发教师的工作活力;不简单用升学率、学生考试成绩等评价教师。《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提出鼓励支持各地创新教师编制、职称、考核评价、待遇保障等方面举措,深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综合改革,提高教师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水平。《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5号)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八条提出:除首次就业的人员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培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其岗位。如不服从组织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高级教师聘后管理,树立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导向,充分调动高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阳江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市直属中小学校高级教师聘后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一共有十一条。
第一条是制定依据以及宗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58号)等文件精神,旨在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高级教师聘后管理,树立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导向,充分调动高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条是适用范围,适用于市直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受聘为高级(含正高级、副高级)教师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是教师聘期考核方法,分为平时学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末考核,平时学年度考核可结合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聘期期末考核突出岗位特点,主要考核各岗位职级教师履行专业职责的情况。
第四条是高级教师聘期的履职要求,分为基本要求和专业要求。基本要求在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师资格、继续教育等方面提出具体标准。专业要求按平时学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末考核分别提出详细要求,要求高级教师在坚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教育教学活动、教研科研、示范引领等方面要符合相关规定标准。
第五条是开展考核的程序,首先成立考核小组,制定公布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再规范开展聘期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明确了定为聘期基本合格的三种情形:①聘期内任一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②未达到规定周课时量标准的;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定为基本合格的。明确了定为聘期不合格的四种情形:①聘期内任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②聘期内任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③存在违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④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定为不合格的。
第六条是聘期考核结果的运用,聘期考核优秀的,在续聘、等级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期考核合格的,作为续聘、等级晋升的必备条件;聘期考核基本合格的,在下一轮岗位聘用时,降低一个专业技术等级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在下一轮岗位聘用时,予以低聘(就近就高套入低一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连续两轮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调整至非教师岗位,如不服从组织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聘期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
第七条是工作要求,要求各学校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本校教师队伍情况,制订本校的教师聘后管理实施细则(含中级、初级),要建立健全教师聘期考核制度,规范考核程序,兑现考核结果,确保公平公正,引导教师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学校教师聘后管理实施细则应经学校教代会(或教师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是班主任、周课时量的标准,参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2〕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是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教师的相关要求,聘期考核中论文、课题不作硬性要求,在聘期内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申请延迟退休的除外)可不进行聘期考核。
第十条是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要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商同级人社部门研究制定本县(市、区)高级教师聘后管理实施细则,报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一条是实施时间以及期限,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实施期内如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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