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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来源: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12-05 11:15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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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28日,市政府出台《阳江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阳府函〔2022〕414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削减准营管制力度,深入破解“准入易准营难”创业堵点痛点问题;同时在广东自贸试验区阳江联动发展区复制推广《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东自贸试验区版)》相关事项改革,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一、制定主要依据

  (一)2021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

  (二)2021年6月,省政府出台《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函〔2021〕136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二、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一)两张清单。一是《阳江市“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根据中央层面设定和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将实施层级属于市县级的141项许可事项梳理形成,其中直接取消审批15项,审批改为备案8项,实行告知承诺31项,优化审批服务87项,在全市范围实施。二是《广东自贸试验区阳江联动发展区“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2年版)》,对15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方式的事项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在广东自贸试验区阳江联动发展区实施。

  (二)清单动态调整更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不断进行立改废释,其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也需要相应跟进调整。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设定依据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或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实践情况需要调整的,涉改事项主管部门要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三、分类推进涉企经营许可改革

  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直接取消审批后的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原许可实施部门仍然对相关行业或领域承担监管责任。相关企业登记注册后,市场监管部门向有关主管部门推送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

  审批改为备案后的监管。改为备案的事项,备案机关要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对备案事项的监管和法律责任制度,对企业违反规定不备案、逾期备案或者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形,可以依法设定法律责任。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是“证照分离”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既简化了办事程序,实现企业快捷准入,又延续了许可管理制度,保留了资格罚等监管手段,有利于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实施部门应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易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实行告知承诺后的监管。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后,政府部门要按照事先明确告知的监管方式、标准等开展监管。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证的企业,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发证后的核查。在监管过程中,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放或委托审批权限、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取消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等。

  四、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一)完善清单联动管理。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政务服事项清单联动调整。

  (二)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目录,告知企业需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简化住所使用证明,便利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经营。

  (三)探索推进“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探索搭建我市“一照通行”信息化平台,将企业多业态经营需要办理的多项许可改为按需组合“一次申报”、智能导引“一表申请”、并联办理“一键分办”、证照信息“一码展示”,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准入准营透明度、便利度,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

  (四)推进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应用。着力构建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的综合应用体系,丰富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在政务领域的应用场景,从而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推动企业普遍实现电子亮照亮证,实现在线共享、查验和调用。

  五、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明确监管职责。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职责,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

  (二)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证照分离”改革后,对于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的“一般经营范围”,只要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获得了商事主体资格,即可开展经营。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三)超出经营范围申请办理许可证。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如未载明许可经营项目、未使用特定表述等,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四)提高监管精准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全市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

  六、相关用语释义

  (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是指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密切相关,企业不取得许可就不能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不包括行政许可以外的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指定等事项。第二,两类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第一类是只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如宗教团体)和自然人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类是针对企业建设特定项目、生产特定产品、提供特定服务、开展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这类事项主要实行“一事一批”或“一品一证”的管理模式,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关系,不影响企业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因此不属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二)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三)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自主规定实施许可管理的事项。地方性法规既包括了省级地方性法规,也包括了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各地区自行确定管理模式,我省通过立法确定实施许可管理的事项。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我省决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许可管理,这就属于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四)政府部门告知义务。政府部门必须完整、准确、一次性告知企业,开展经营需要哪些条件,办证后将如何开展监管,违反承诺将承担哪些后果,这是企业承诺的前提。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

  (五)可量化易操作。是指对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的表述应当精准客观、便于理解执行,涉及数量、性质、型号、距离、时限等要求的以细化明确,避免出现“一定的”、“与……相适应的”之类的模糊表述和可能产生歧义的表述。

  (六)不含兜底条款。是指对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的规定应当以明确列举的内容为限,不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政府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之类的兜底表述。

  (七)企业承诺承担的责任。根据政府部门的告知内容,企业要自行检查能不能达到规定的经营条件,再郑重地作出承诺。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

  (八)承诺与信用。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既依托企业信用,也影响企业信用。对于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信用修复前,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将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政府部门将结合行业风险和企业信用情况,在审批和监管工作中,依法采取更多差异化分级分类管理措施,更有效地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九)双告知。企业登记注册时,自主在规范经营范围目录中选择;企业选择的经营范围属于“许可经营范围”的,登记机关将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后,登记机关将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

  (十)采取更大力度改革举措的权限范围。各地、各部门可以在权限范围内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

  一个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对中央层面设定、地方层面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决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例如,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改为实行告知承诺,或者新增其他优化审批服务的举措。

  另一个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将广东自贸试验区版清单规定由地方层面实施的改革举措,在本地区更大地域范围内实施。

  所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是指改革举措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明确规定相抵触。例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进行现场勘查核验,这样的事项不宜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又如,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提交的审批材料,不宜直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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