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理市政府规章立法中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进一步深化我市改革,全力打造沿海经济带的重要战略支点、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滨海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市民主与法治领域改革2018年深化改革工作任务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市起草了《阳江市政府规章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委托第三方评估工作规范》。
二、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第三条规定了在下列重要事项上有较大争议的情形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包括:1.规章的调整范围、重要概念的含义;2.规章规定的管理体制、权限分工;3.规章规定的主要制度、管理措施和重要规范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4.涉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调整;5.其他需要评估的重点难点事项。
(二)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第三方评估的委托对象,可以委托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同时规定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具备的条件:1.在相关领域具有专业性;
2.组织机构健全,社会信誉良好;3.有熟悉立法事务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4.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有关争议方之间没有利害关系;5.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第九条规定第三方可以根据评估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专家咨询、相关立法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以及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方法进行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及理据、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参加评估人员的签名和评估机构盖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四)第十条规定了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应当充分考虑争议事项涉及的相关权益,做到客观、独立、公正,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评估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第三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对外披露评估情况,不得公开或对外引用评估报告。参加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对在评估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五)第十二条规定了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协调、协商处理有关争议事项,研究市政府规章修改完善和做好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市政府规章草案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在提请市政府审议时应当提交评估报告,委托单位应当汇报、说明第三方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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