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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政府规章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委托第三方评估工作规范》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本网 时间:2019-05-14 00:00 【字体: 】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政府规章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委托第三方评估工作规范》业经市政府七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4日

  

阳江市政府规章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委托第三方评估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理市政府规章立法中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进一步深化我市改革,全力打造沿海经济带的重要战略支点、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滨海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制定过程中涉及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委托第三方评估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第三方评估,是指由市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对市政府规章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进行专项研究和综合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的活动。

  第三条 有关方面在下列重要立法事项上有较大争议的,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

  (一)规章的调整范围、重要概念的含义;

  (二)规章规定的管理体制、权限分工;

  (三)规章规定的主要制度、管理措施和重要规范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

  (四)涉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调整;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重点难点事项。

  第四条 起草单位负责市政府规章起草过程中的第三方评估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市政府规章审查过程中的第三方评估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市政府规章起草过程中应当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开展第三方评估。

  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由起草单位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评估建议,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第三方评估工作。

  第五条 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具有专业性;

  (二)组织机构健全,社会信誉良好;

  (三)有熟悉立法事务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四)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有关争议方之间没有利害关系;

  (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委托方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以将委托事项委托给一个至三个第三方进行评估。

  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应当遵循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第三方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的目标任务、质量要求、完成期限、工作报酬、知识产权、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

  第七条 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的,根据评估任务工作量、难易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评估费用,评估费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支付。

  第八条 委托第三方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评估主体。根据评估事项确定条件要求,选定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

  (二)制定评估方案。第三方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提出评估方案,确定评估步骤和标准,明确评估方法。评估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由评估方组织实施。

  (三)开展科学评估。第三方按照评估方案收集与评估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归纳基本情况,进行研究论证,形成评估报告。

  (四)验收评估成果。委托方对第三方开展评估的情况及其成果进行验收,第三方应严格按照评估方案确定的评估步骤、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估。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评估方案要求的,可以要求第三方限期补充评估或者重新进行评估。

  (五)交付评估成果。

  第九条 第三方可以根据评估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专家咨询、相关立法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以及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方法进行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

  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及理据;

  (三)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

  (四)参加评估人员的签名和评估机构盖章;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评估报告应当对立法争议问题和结论进行逐一说明,并附所依据的资料、数据和立法参考等材料。

  第十条 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应当充分考虑争议事项涉及的相关权益,做到客观、独立、公正,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评估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

  第三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对外披露评估情况,不得公开或对外引用评估报告。

  参加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对在评估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有违规违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协调、协商处理有关争议事项,研究市政府规章修改完善和做好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

  市政府规章草案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在提请市政府审议时应当提交评估报告,委托单位应当汇报、说明第三方评估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市政府规章属于社会普遍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重大改革发展事项的,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起草单位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第三方评估,参照适用本规范。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 阳府规〔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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