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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1-11-03 14:48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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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金〔202161                      


关于印发《阳江市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130



阳江市金融工作局      

20211015日        

  

阳江市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缓解我市小微企业续贷短期资金周转压力,特别是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设立阳江市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下称融资专项资金)。为规范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专门为阳江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小微法人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运营机构

第三条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市金融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阳江市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委员会),负责制定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协调市级各银行机构,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报告等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金融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工作方案和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委员会授权,与阳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以下全部简称“市城投集团”)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市城投集团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营,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审批拨付专项资金运营管理费;协调银行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加快推动银行机构开展融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业务;对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二)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城投集团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和融资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细则,规范运作,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效用;对融资专项资金总体监控,对资金运营管理具有审批权和进行监管。

(三)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融资专项资金拨付,联合有关部门对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自然资源局:加快抵押登记询,理顺融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涉及的抵押登记流程,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抵押物的抵押注销和抵押登记手续。

(五)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进一步推进征信系统建设,抓好金融风险防控,维护金融稳定,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第四条市城投集团是融资专项资金的筹集及运营管理公司,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筹集(包括银行融资)以及日常管理和运营。

市城投集团应在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融资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制度,制定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管理细则,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及合同文本、申请表格等;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设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拨付、跟踪、回收等;设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每月向委员会办公室、国资委报送资金使用及收回情况明细表。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市城投集团初步筹集5000万元设立融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转贷周转资金。

第六条 融资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高效运转,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融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资金安全。

(二)市城投集团做好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控制规模,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三)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个自然日,由合作银行承诺按时回拨,保证资金的及时回笼,做到循环使用。

(四)融资专项资金可根据政府扶持方向适当倾斜,确保产业成功转型升级。

(五)融资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当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扶持企业;当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按未享受过本专项资金扶持的优先于已享受过扶持的原则办理。


第四章 扶持对象

第七条本办法扶持对象指符合如下基本条件的企业:

(一)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诚信经营,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小微法人企业;

(二)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且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和承诺保证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第五章 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

第八条按照“贷款余额和企业覆盖面兼顾”原则,公平、公开、公正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优先选择信贷审批权限较大、贷款余额较多的银行机构。

第九条合作银行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阳江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信贷审批权;

(二)与市城投集团签订合作协议;

(三)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四)有足够的信贷额度,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五)续放款速度快,最长不超过7自然日

第十条合作银行应当按合作协议约定,承担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根据协议签订的条款和本办法,制定“使用阳江市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业务操作规程,确保融资专项支持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市城投集团报送专项资金扶持企业续贷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章 资金使用额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额度: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期限: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7个自然日。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费和费率:融资专项资金采用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实际使用天数在3个自然日内,每天按同期银行一年期LPR利率计算,不足三天按三天算;超过3个自然日(7日内)的,超过部分按日综合费率0.4‰计算;实际使用天数超过7个自然日(20日内),超过部分按日综合费率0.5‰计算。

第十四条费用收取方式:资金使用费在融资专项资金划拨前由申请企业向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按5天预缴,结算时多还少补。

第十五条运营等费用:运营费用由市城投集团每年末向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拨付。运营费用需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和市城投集团四方联签后拨付。市城投集团自筹或向银行融资5000万元所产生的全部利息由市财政全额补贴,利息补贴由市城投集团每年年末向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和市城投集团四方联签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融资专项资金运营费用在融资专项资金收益中计提支付,若当年度融资专项资金收益低于融资专项资金总额的2%,则运营费用按融资专项资金收益的80%计提;若当年度融资专项资金收益高于融资专项资金总额的2%,则运营费用按融资专项资金总额的2%以及超出部分的50%计提,结余部分转作风险准备金。如运行期间融资专项资金总额有调整,运营费用计提标准则另行调整。

第十六条风险准备金:资金使用费及融资专项资金产生的利息在扣除开具发票缴纳税费及市城投集团的运营费用和奖励后,结余部分转作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使用范围在融资专项资金运营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十七条资金回收:融资专项资金项目运营结束并经审计后,市城投集团需将相关资料及报告委员会。


第七章 资金监控及调拨流程

第十融资专项资金由市国资委负责审批、总体监控,市城投集团设立专项资金主账户,由市国资委设专人参与银行账户联签。市城投集团申请专项资金主账户拨付给申请企业还贷续贷后,向市国资委报备。

第十九条合作银行按月向市城投集团提交拟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名录及用款计划,市城投集团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做好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国资委审批。市国资委审批同意后市城投集团按计划将资金从专项资金主账户中拨付到市城投集团在合作银行专用账户中项目结余或闲置资金及时返纳专项资金主账户。

第八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二十条企业按照银行贷款相关要求,应贷款到期30天内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包括:

(一)《阳江市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

)企业原贷款合同复印件;

)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企业人行征信报告

)《阳江市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委托划款授权书》

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转贷条件,确定是否予以转贷,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对于同意转贷的企业,合作银行出具承诺书,并在《阳江市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连同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市城投集团;

第二十二条市城投集团收到银行递交的材料后,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合作银行通知申请企业向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划转资金使用费。市城投集团收到企业资金使用费后,通知合作银行将融资专项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企业还贷程序。

第二十三条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7个自然日)内将该还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收到还贷资7天内,市城投集团根据资金使用实际时间,计算实际应收的资金使用费,向企业退回多收的资金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每笔业务完成后,市城投集团应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册,留档备查,并按月向委员会办公室、国资委报送资金使用及收回情况明细表。


第九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市城投集团每月定期统计业务数据,汇总专项资金运营情况及合作银行贷款数,向委员会办公室、国资委汇报。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向委员会、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建立定期审计机制:市国资委定期(不超过一年)委托中介机构对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和合作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审计,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市城投集团、各合作银行对可能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应及时预警,当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应根据此前出具的承诺书履行承诺事项。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企业必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虚报、瞒报、骗取融资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不再给予融资专项资金的扶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对合作银行出现如下情形的,按合作协议约定,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取消合作资格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或倒卖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指标的;

2.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3.合作银行单方面原因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如期收回,或未能足额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

(三)市城投集团相关人员在融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融资专项资金损失,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十九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13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阳江市金融工作局                                                                   202110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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