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阳江市政务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6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阳江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阳江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阳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一门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供高效、便利、优质、精准的政务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落实“一门式、一网式”改革,实行“受审分离”;
(二)承担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业务的受理、咨询、导办;
(三)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共阳江市政务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围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努力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中共阳江市政务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在中共阳江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总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设书记1名,委员2名。
(二)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三)落实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
(四)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组织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单位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以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形式进行决策,领导班子成员由主任及副主任组成,由举办单位进行考核。职责如下: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中心主任为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由阳江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没有内设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享受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本单位服务对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做好本单位开展有关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或来访等方式对本单位服务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业务运行依据机构编制法定职责开展。坚持精心组织、依法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动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深入推进“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改革,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流程。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按照财政下达预算执行,完成预算绩效目标,按照要求编制决算。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9月24日经阳江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阳江市政务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举办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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