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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章程
来源:本网 时间:2024-11-19 10:25 【字体: 】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阳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13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阳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循便民利民原则,优化办事流程,实行“一站式”服务,减少办证环节,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在市自然资源局的指导下,承担江城区、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的不动产登记办证及相关权属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设立中共阳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支部委员会,在中共阳江市自然资源局机关委员会的领导下,担负管理党员、教育党员、发展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组织党员开展学习教育,组织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要求,落实作风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推动党建工作与不动产登记工作深度融合,引导党员干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管理,确保正确方向。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强化党支部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管理、教育、监督和服务工作;

  (五)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带动工会、妇女、共青团组织发挥作用;

  (六)履行党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根据举办单位职责,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和规章支持;

  (二)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议事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主任为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聘任,其职权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按照有关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三)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投诉,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如实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需要进一步证明的,提供补充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接受询问;

  (三)在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或调查时予以配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三)本单位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电话、信件、邮件或来访等方式对本单位服务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本单位按照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在举办单位统筹领导及负责业务指导下,按照其工作指示执行落实,依据工作职责负责不动产登记办证及相关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不动产登记;

  (二)围绕登记业务开展合理设置组织架构和划分部门职责;

  (三)加强登记队伍作风建设,提升登记服务质量;

  (四)按照举办单位的具体要求、各项决定和工作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落实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按照财政下达预算执行,完成预算绩效目标,按照要求编制决算。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接受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捐赠和资助,并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9月4日经阳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阳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9月2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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