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阳江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10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拾柒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阳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土地整治,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全市土地整治工作,国有建设用地收购(收回)、政府储备土地管理和土地前期开发等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由中共阳江市自然资源局事业支部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强化党支部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四)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五)履行党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监督本单位运行;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根据举办单位职责,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和规章支持;
(二)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议事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主任为行政负责人,由市委任免/聘任,其职权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根据相关机构编制文件,主任1正2副;内设机构3个(副科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正3副。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监督本单位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投诉,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本单位开展有关工作;
(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三)本单位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电话、信件、邮件或来访等方式对本单位服务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按照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
(二)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储备土地工作。
(三)负责对列入的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以及日常管理和管护并开展收回、征收的事务性工作。
(四)协助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前期工作。
(五)协助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县(市、区)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六)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按照财政下达预算执行,完成预算绩效目标,按照要求编制决算。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接受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捐赠和资助,并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8月30日经阳江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阳江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9月2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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