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阳江市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目的,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管执法典型案例,警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清单(8个)
1.阳江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的压力容器;
2.阳江市某能源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的锅炉;
3.阳江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4阳春市某责任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的电梯;
5.阳江市某医院使用超期未检的压力容器;
6.阳江市某酒店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
7.阳江市江城区某商贸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
8.阳江市阳东区某摩托配件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
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例(3个)
案例1:阳江市江城区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江市江城区某电动自行车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鞍座实测数值为500mm,超过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尺寸限值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江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没收扣押电动自行车与违法所得100元,罚款4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阳东区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的违法行为案。
2024年4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江市阳东区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1辆货车内装载77瓶已充装的液化石油气瓶(型号:YSP35.5),且77个气瓶全部没有设置充装标签。其中有20个液化石油气瓶未设置唯一识别编号(二维码),有12个液化石油气瓶的瓶阀是非自闭式瓶阀。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在充装气瓶上设置充装标签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在充装气瓶上设置充装标签的违法行为并作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的违法行为并作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阳西县某冰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案
2024年5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冰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现场有7台压力容器未经定期检验并正在使用。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