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征地迁坟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9日
阳江市征地迁坟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阳江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殡葬改革管理工作,有效妥善解决征地拆迁中迁坟安置问题,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水平,保护水土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现制定征地迁坟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在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的同时,妥善解决城乡征地建设中群众对迁坟的诉求和需求,化解矛盾,移风易俗,大力倡导并推行绿色环保、生态节地、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保障城市开发建设工作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二、安置方式
凡属全市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的,在征地开发工作中涉及的迁坟安置宜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公益性骨灰楼(堂)安置。市殡仪馆现址和规划建设的新址,要增设公益性骨灰楼(堂),优先解决征地迁坟安置骨灰。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力度,在保障迁坟任务较重的镇(街道)分别建设一幢公益性骨灰楼(堂),以充分满足征地开发迁坟安置的需要。
二是生态墓园安置。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居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社会福利设施。各县(市、区)应当将公益性生态墓园列入民生工程,规划安排建设用地,进一步加大公益性生态墓园建设力度,以确保在征地开发工作中迁坟安置的需要。
三是绿色环保安置。要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开展花葬、树葬、海葬等新式节地环保新葬法。
四是临时安置。对因种种原因未能搬迁到生态墓园的坟墓,应集中安置在公益性骨灰楼(堂)临时寄存,免收骨灰寄存费(超过2年的,按规定收取寄存费),待时机成熟时再迁至生态墓园、公益性公墓或经营性公墓安葬,不能到公墓以外的区域建坟埋葬,无主坟的按绿色环保葬法安置。
五是对列入城市规划红线内和市重点项目用地范围的坟墓,由用地单位登报或张贴通告,在公告的规定时间内完成迁坟任务。
三、建设资金
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加大殡葬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安排专项资金,将殡葬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政府所属公益性骨灰楼(堂)及生态墓园、公益性公墓的征地、建设和配套设施的资金,保证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性的公墓和生态墓园的建设和正常运行。
四、惠民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要立足城乡开发建设和当地殡葬工作实际,扎实推行惠民殡葬政策。
一是征地村(居)户主动迁坟安置到公益性骨灰楼(堂)的,免收3年骨灰寄存费。
二是对征地村(居)户在迁坟公告规定时间内,主动安置到由民政部门指定的生态墓园的实行免收墓地费。
三是征地迁坟户实行绿色环保节地新葬式(花葬、树葬、海葬)的,每座坟在迁坟时,按核准的补偿价格再增加迁坟补偿500元,该项支出由财政部门核算后,在土地出让收入支出预算中列支。
五、责任分工
征地迁坟牵涉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解决好迁坟安置问题,关乎民生,关乎重大项目建设,关乎城市发展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因此,解决迁坟安置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齐抓齐管,妥善解决。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征地村(居)户主迁坟安置工作。民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指导镇(街)、村(居)开展迁坟工作;组织殡葬执法队,开展殡葬执法工作;对公益性墓园、公益性骨灰楼(堂)、生态墓园进行管理。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林业和征地单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协管责任。
六、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殡葬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摸清征地开发范围内的坟墓情况,杜绝新的乱埋乱葬事件发生,要切实制定落实措施,有效解决征地拆迁中迁坟安置问题。对列入规划红线内和重点项目征地范围内出现占用林地、田地乱埋乱葬现象的,以及对因组织迁坟不力,影响征地和项目建设进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追究。
七、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阳江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一并执行。
(二)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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