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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征地迁坟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阳府〔2013〕110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3-10-14 00:00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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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征地迁坟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9日

  

阳江市征地迁坟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阳江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殡葬改革管理工作,有效妥善解决征地拆迁中迁坟安置问题,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水平,保护水土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现制定征地迁坟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在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的同时,妥善解决城乡征地建设中群众对迁坟的诉求和需求,化解矛盾,移风易俗,大力倡导并推行绿色环保、生态节地、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保障城市开发建设工作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二、安置方式

  凡属全市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的,在征地开发工作中涉及的迁坟安置宜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公益性骨灰楼(堂)安置。市殡仪馆现址和规划建设的新址,要增设公益性骨灰楼(堂),优先解决征地迁坟安置骨灰。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力度,在保障迁坟任务较重的镇(街道)分别建设一幢公益性骨灰楼(堂),以充分满足征地开发迁坟安置的需要。

  二是生态墓园安置。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居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社会福利设施。各县(市、区)应当将公益性生态墓园列入民生工程,规划安排建设用地,进一步加大公益性生态墓园建设力度,以确保在征地开发工作中迁坟安置的需要。

  三是绿色环保安置。要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开展花葬、树葬、海葬等新式节地环保新葬法。

  四是临时安置。对因种种原因未能搬迁到生态墓园的坟墓,应集中安置在公益性骨灰楼(堂)临时寄存,免收骨灰寄存费(超过2年的,按规定收取寄存费),待时机成熟时再迁至生态墓园、公益性公墓或经营性公墓安葬,不能到公墓以外的区域建坟埋葬,无主坟的按绿色环保葬法安置。

  五是对列入城市规划红线内和市重点项目用地范围的坟墓,由用地单位登报或张贴通告,在公告的规定时间内完成迁坟任务。

  三、建设资金

  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加大殡葬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安排专项资金,将殡葬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政府所属公益性骨灰楼(堂)及生态墓园、公益性公墓的征地、建设和配套设施的资金,保证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性的公墓和生态墓园的建设和正常运行。

  四、惠民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要立足城乡开发建设和当地殡葬工作实际,扎实推行惠民殡葬政策。

  一是征地村(居)户主动迁坟安置到公益性骨灰楼(堂)的,免收3年骨灰寄存费。

  二是对征地村(居)户在迁坟公告规定时间内,主动安置到由民政部门指定的生态墓园的实行免收墓地费。

  三是征地迁坟户实行绿色环保节地新葬式(花葬、树葬、海葬)的,每座坟在迁坟时,按核准的补偿价格再增加迁坟补偿500元,该项支出由财政部门核算后,在土地出让收入支出预算中列支。

  五、责任分工

  征地迁坟牵涉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解决好迁坟安置问题,关乎民生,关乎重大项目建设,关乎城市发展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因此,解决迁坟安置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齐抓齐管,妥善解决。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征地村(居)户主迁坟安置工作。民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指导镇(街)、村(居)开展迁坟工作;组织殡葬执法队,开展殡葬执法工作;对公益性墓园、公益性骨灰楼(堂)、生态墓园进行管理。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林业和征地单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协管责任。

  六、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殡葬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摸清征地开发范围内的坟墓情况,杜绝新的乱埋乱葬事件发生,要切实制定落实措施,有效解决征地拆迁中迁坟安置问题。对列入规划红线内和重点项目征地范围内出现占用林地、田地乱埋乱葬现象的,以及对因组织迁坟不力,影响征地和项目建设进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追究。

  七、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阳江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一并执行。

  (二)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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