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3〕32号。
阳江市农业农村局 阳江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6日
阳江市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加大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开发力度,提升农产品质量档次,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 有机农产品是指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方式及标准生产、加工出来的,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GB/T19630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农产品。纳入本办法奖补的有机农产品,是指通过农业农村部专门有机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农产品。
第四条 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补助实行以奖代补,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市、县(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及资金使用计划,在资金控制规模内,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条 奖补标准:
(一)获绿色食品认证的,单个产品奖补金额2万元;多于1个产品的,每增加1个奖补2500元,每个主体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获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补3万元;多于1个产品的,每增加1个奖补5000元,每个主体奖补金额最高不超4万元。
(三)通过绿色食品续展、有机农产品再认证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3000元,每增加1个奖补2000,每个主体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六条 奖补规则:
(一)同一产品在认证有效期内只享受奖补一次。
(二)同一主体不同生产基地的多个认证产品,以及在原基地上新增扩项的同类型认证产品,均按照同一主体多个产品进行奖补,受最高奖补金额约束。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企业属同一法人的,视为同一主体,认证产品奖补按本办法第五条相应规定执行。
(三)不同申报主体属同一法人,或不同申报主体不同法人但同一生产基地的农产品取得认证(认定)的,按照一个生产基地的标准进行补助奖补。
(四)同一主体的认证产品中,部分农产品同时获得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两种认证的,按其中认证奖补标准最高的进行奖补,不作累计重复奖补。若在获较高级别认证(认定)前已领取奖补,可按较高级别的奖补标准补足差额。
第七条 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奖补资金主要由奖补对象所属县(市、区)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奖补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安排。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相关规定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申请奖补单位填写《阳江市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奖补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于认证次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提交申请视为放弃奖补并不予受理。
第九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市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于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定奖补单位名单,并在阳江市农业农村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县(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程序发放奖补资金。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当事人或者单位应当实名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向市农业农村部门反映,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不予奖补。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预算编制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奖补资金专项预算。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将奖补资金列入次年财政安排,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奖补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获得奖补单位或个人在认证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撤销认证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追回奖补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处理。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奖励公开、公平、公正;财政部门应当确保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奖补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
附件:1.阳江市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奖补申请表
2.申报材料清单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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