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就在你我身边,凡是生活在自然环境中,没有被人工驯养的动物都属于野生动物的范畴。野生动物是维系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环节。捕杀野生动物会造成物种数量急剧减少甚至灭绝,使生态系统遭到破坏。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为了拯救野生动物,也为了拯救人类自己,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警示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林某积(阳西人),于2020年1月1日至3日期间在阳西县儒洞镇大村村委会近海边的虾塘旁等处利用竹子和绳子设置陷阱,以此捕捉野生鸟类数量共57只。经鉴定:涉案动物都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或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涉案动物总价值为52000元。2020年8月21日,林某积被阳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及赔偿国家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52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许某流(阳西人),于2017年期间从广州市花地湾花鸟批发市场分别购买缅甸陆龟和苏卡达陆龟并在阳西家中饲养。2021年7月26日,许某流被举报涉嫌购买饲养珍贵、濒危野生龟类动物。经鉴定,许某流饲养的2只龟类动物被鉴定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缅甸陆龟和苏卡达陆龟,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021年11月11日,许某流被阳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三
犯罪嫌疑人黄某赞(江城人),于2014年年底在广州市越和花鸟鱼艺大世界以39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只鹦鹉回阳江家中饲养。2020年5月26日,犯罪嫌疑人黄某赞被举报涉嫌非法收购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鹦鹉。经鉴定,黄某赞饲养的鹦鹉确定为鹦形目鹦鹉科非洲灰鹦鹉。2020年9月21日,黄某赞被江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摘录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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