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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开展抵押期间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的通知

时间: 2025-05-21 15:04:24 来源: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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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抵押期间不动产转让的有关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创新不动产登记模式,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便民利企,提升工作效率,现就开展不动产抵押期间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通知如下:

  一、业务办理范围 

  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当事人因买卖、赠与、作价出资(入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夫妻财产约定、夫妻离婚析产及继承等原因,可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业务办理要求 

  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在抵押期间申请转移登记的,抵押人(转让人)应告知受让人转让不动产的抵押权登

  记情况。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三方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人应提交《不动产抵押期间办理转移登记同意函》,该函作为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申请材料。

  三、其他事项 

  申办抵押期间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应同时申办不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不动产抵押期间办理转移登记同意函》作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变更抵押人的协议,抵押内容按原抵押合同填写。

  附件:《不动产抵押期间办理转移登记同意函》参考样式


阳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