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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公安局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26-07-22 10:13:42 来源: 本网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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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健康,进一步完善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广东省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举报走私冻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基本内容

  《奖励办法》共分十八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目的;

  2.第二条明确了举报机构及内容;

  3.第三条明确了举报途径及方式;

  4.第四条明确了举报线索的具体要求;

  5.第五条明确了举报线索必须留意联系方式,同时对举报行为负法律责任;

  6.第六条明确了举报冻品走私线索奖励标准;

  7.第七条明确了举报走私固体废物线索奖励标准;

  8.第八条明确了举报走私船舶线索奖励标准;

  9.第九条明确了举报走私车辆线索奖励标准;

  10.第十条明确了举报走私仓库(冻库)线索奖励标准;

  11.第十一条明确了举报为走私船舶提供加油服务或者修造服务的油站、油船、油车和修(造)船厂线索奖励标准;

  12.第十二条明确了举报线索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情形不重复奖励,按奖励情形最高的1条奖励;

  13.第十三条明确了举报其它非涉税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标准;

  14.第十四条明确了两人以上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规则;

  15.第十五条明确了哪些举报线索不予奖励;

  16.第十六条明确了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线索处理规则;

  17.第十七条明确了领取举报奖励的程序;

  18.第十八条明确了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

  19.第十九条通过明确时间效力和权责划分,确保本办法在打私执法实践中具备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

  三、主要政策解读

  (一)举报人举报途径及方式:

  1.拨打24小时报警电话0662-110,或阳江市反走私举报中心电话0662-3689000(08:00-22:00,含节假日);

  2.前往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现场举报;

  3.信函举报(地址:阳江市东风三路95号阳江市公安局打击走私支队);

  4.通过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对外公布或者认可的其他举报途径和方式。

  (二)举报奖励标准范围:

  1.举报走私冻品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查扣的,按照数量多少给予奖励:一次查获10吨(含)以下的,奖励不超过1万元;一次查获10吨以上30吨(含)以下的,奖励1至2万元(含);一次查获30吨以上60吨(含)以下的,奖励2至3万元(含);一次查获60吨以上100吨(含)以下的,奖励3至5万元(含);一次查获100吨以上300吨(含)以下的,奖励5至8万元(含);一次查获300吨以上500吨(含)以下的,奖励8至10万元(含);一次查获500吨以上2000吨(含)以下的,奖励10至20万元(含);一次查获2000吨以上的,奖励20至50万元(含)。

  2.举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查扣的,按照数量多少给予奖励:一次查获10吨(含)以下的,奖励不超过1万元;一次查获10吨以上30吨(含)以下的,奖励1至2万元(含);一次查获30吨以上60吨(含)以下的,奖励2至3万元(含);一次查获60吨以上100吨(含)以下的,奖励3至5万元(含);一次查获100吨以上300吨(含)以下的,奖励5至8万元(含);一次查获300吨以上500吨(含)以下的,奖励8至10万元(含);一次查获500吨以上且案情特别重大的,奖励10至20万元(含)。

  3.举报走私货物(物品)的船舶(含“三无”船舶)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查扣的,摩托艇按照马力大小给予奖励:马力在400匹以下的每艇奖励5000元;马力在400匹(含)以上1000匹以下的每艇奖励1万元;马力1000匹(含)以上的每艇奖励2万元。其他船舶按吨位大小给予奖励:10吨以下的每艘奖励5000元;10吨(含)以上50吨以下的每艘奖励1万元;50吨(含)以上的每艘奖励3万元。

  4.举报走私货物(物品)的车辆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查扣的,按车辆载重量给予奖励:0.5吨以下的每辆奖励500元;0.5吨(含)以上2吨以下的每辆奖励1000元;2吨(含)以上5吨以下的每辆奖励2000元;5吨(含)以上10吨以下的每辆奖励5000元;10吨(含)以上的每辆奖励1万元。

  5.举报储存走私货物(物品)的仓库(冻库)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查封的,每个奖励5000元。

  6.举报为走私船舶提供加油服务或者修造服务的油站、油船、油车和修(造)船厂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查封(扣)的,每艘(间)奖励2万元、每车奖励1万元。

  7.举报走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中2条(含)以上奖励情形的不重复奖励,按奖励情形最高的1条奖励。

  8.举报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以外的其它非涉税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根据案情、案值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三个档次予以奖励:

  (1)提供走私违法犯罪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大致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5万元;

  (2)提供走私违法犯罪事实,掌握部分线索和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违法线索和间接证据,并协助查处工作,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10万元;

  (3)提供详细走私违法犯罪事实,直接掌握现场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不予奖励的情形:

  1.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与履行反走私职责相关的公职人员、工作人员举报的;

  2.举报线索来源于本条第(一)项规定人员的;

  3.因举报人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详,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

  4.共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走私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走私犯罪事实或提供犯罪线索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四)举报奖励规则及领取期限:

  1. 两人(含)以上举报的线索指向同一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规则奖励: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联名举报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举报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将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金(现金或转账支付),或者委托他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到场领取奖励金。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内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