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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安局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阳公通字〔2026〕14号)

时间: 2026-07-22 08:20:15 来源: 本网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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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公安局、市局直属各分局,市局各单位:

  为充分调动群众积极举报走私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全民反走私浓厚氛围,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广东省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阳江市公安局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经市局党委会审议,并送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打私支队。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612号”。 

阳江市公安局  

2026年7月17日



  阳江市公安局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走私违法犯罪活动,营造全民反走私浓厚氛围,依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广东省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举报走私冻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本市及所辖县(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涉税走私违法犯罪线索且经查证属实的,由各级公安机关按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举报:

  (一)拨打24小时报警电话0662-110,或阳江市反走私举报中心电话0662-3689000(08:00-22:00,含节假日)举报;

  (二)前往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现场举报;

  (三)写信邮寄至阳江市东风三路95号阳江市公安局打击走私支队举报;

  (四)通过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对外公布或者认可的其他途径和方式举报。

  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途径和方式、举报处理程序及奖励标准等。

  第四条 举报线索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走私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前,公安机关或其他反走私执法部门未掌握举报线索,或者虽掌握部分内容,但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更为具体详实。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但均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举报走私冻品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查扣的,按照净重数量给予奖励:一次查获10吨(含)以下的,奖励不超过1万元;一次查获10吨以上30吨(含)以下的,奖励1至2万元(含);一次查获30吨以上60吨(含)以下的,奖励2至3万元(含);一次查获60吨以上100吨(含)以下的,奖励3至5万元(含);一次查获100吨以上300吨(含)以下的,奖励5至8万元(含);一次查获300吨以上500吨(含)以下的,奖励8至10万元(含);一次查获500吨以上2000吨(含)以下的,奖励10至20万元(含);一次查获2000吨以上的,奖励20至50万元(含)。

  第七条 举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查扣的,按照净重数量给予奖励:一次查获10吨(含)以下的,奖励不超过1万元;一次查获10吨以上30吨(含)以下的,奖励1至2万元(含);一次查获30吨以上60吨(含)以下的,奖励2至3万元(含);一次查获60吨以上100吨(含)以下的,奖励3至5万元(含);一次查获100吨以上300吨(含)以下的,奖励5至8万元(含);一次查获300吨以上500吨(含)以下的,奖励8至10万元(含);一次查获500吨以上,奖励10至20万元(含)。

  第八条 举报走私货物(物品)的船舶(含“三无”船舶)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查扣的,摩托艇按照马力大小给予奖励:马力在400匹以下的每艇奖励5000元;马力在400匹(含)以上1000匹以下的每艇奖励1万元;马力1000匹(含)以上的每艇奖励2万元。其他船舶按吨位大小给予奖励:10吨以下的每艘奖励5000元;10吨(含)以上50吨以下的每艘奖励1万元; 50吨(含)以上的每艘奖励3万元。

  第九条 举报走私货物(物品)的车辆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查扣的,按车辆载重量给予奖励:0.5吨以下的每辆奖励500元;0.5吨(含)以上2吨以下的每辆奖励1000元;2吨(含)以上5吨以下的每辆奖励2000元;5吨(含)以上10吨以下的每辆奖励5000元;10吨(含)以上的每辆奖励1万元。

  第十条 举报储存走私货物(物品)的仓库(冻库)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查封的,每个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 举报为走私船舶提供加油服务或者修造服务的油站、油船、油车和修(造)船厂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查封(扣)的,每艘(间)奖励2万元、每车奖励1万元。

  第十二条 举报走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中两种(含)以上奖励情形的,不叠加计算奖励,按照奖励金额标准最高的一种情形执行。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以外的其它非涉税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根据案情、案值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三个档次予以奖励:

  (一)提供走私违法犯罪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大致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5万元;

  (二)提供走私违法犯罪事实、部分线索或间接证据,并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提供详细的走私违法犯罪事实、直接证据及关键线索,并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两人(含)以上举报的线索指向同一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规则奖励:

  (一)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联名举报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举报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与履行反走私职责相关的工作人员举报的;

  (二)举报线索来源于本条第(一)项规定人员的;

  (三)因举报人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详,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

  (四)共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走私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走私犯罪事实或提供犯罪线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受理的线索,经审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依管辖规定移送至海关、海警、市场监管或烟草专卖等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人,相关奖励事宜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金(现金或转账支付),或者委托他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到场领取奖励金。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至202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