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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 2026-09-24 10:45:02 来源: 本网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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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了《阳江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6〕18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24日




阳江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坚持因城施策,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提振房企投资和居民购房信心,切实稳定市场发展预期,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动土地高效利用

  (一)支持收回存量房地产土地。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可按规定通过地方专项债券资金或分期支付等方式,稳妥处置已出让闲置存量土地,收回价格遵循‌评估与集体决策程序,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收回土地处置方案报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积极推动过渡性开发。利用存量土地、房产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届满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履约监管要求的,依法依约定按照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过渡期满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可采取公开租赁或协议出让方式;不符合的,按照约定退出过渡期支持政策,维持原有土地用途。若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明确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加快项目用地开发建设。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时,土地出让价款可分两期缴纳,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金额不低于50%,一年内全部缴清。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土地受让人即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人已缴纳50%出让价款,且已缴纳相应契税和印花税,并出具承诺书的,由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交付受让人使用,受让人可凭出让合同、缴款票据、完税凭证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剩余出让价款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支付完毕后,受让人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按出让合同约定,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返还已缴纳的相关款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阳江市税务局、市土地储备中心)

  (四)盘活历史遗留的闲置土地。在2012年6月30日前已供地且不在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内、用地总面积在3亩以上的宗地,在土地闲置调查、认定、处置过程中,企业依法依规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终止,不再收取闲置费;如在闲置处置过程中企业不能依法依规动工开发的,且经认定为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须按现行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20%缴交土地闲置费(基准地价不作其他条件修正),不计收超期开(竣)工违约金。使用权人缴交土地闲置费后,与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自签订补充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开发,竣工时间顺延,并明确开(竣)工违约责任。用地总面积在3亩以下(含3亩)的宗地可以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本条款适用于各类用途土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五)土地使用权期限处置。对于在2012年6月30日前已供地且不在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内、宗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涉嫌闲置土地的房地产用地,如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企业可提出补偿土地使用权期限申请。经核实,在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或其他书面佐证材料的情况下,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可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日期和违约金缴纳条款。属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时不需补缴相应时段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六)盘活存量产业用地资源。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精神,推进本市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精准性和利用效率,更好开展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土地使用权人向原签订监管协议的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可解除市本级范围内2024年3月3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用地监管协议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监管条款中的追索违约责任,保留监管协议约定的用地范围外配建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与原签订监管协议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可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对于原约定的配建义务,由企业继续实施须约定在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建成及移交,如企业不自行建设或未能按期完成建设移交涉及核定经费的,一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责任单位:原签订监管协议单位)

  (七)合理调整开竣工违约金。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新出让以及签订补充协议或重签出让合同的房地产项目,可在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上约定竣工违约金标准为每日万分之零点五,不再约定开工违约金标准。同时,竣工违约责任核算时,以逾期竣工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核实违约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八)推动集体留用地盘活利用。探索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安排给村集体的留用地交由政府依法收储实现国有化,政府通过房票安置实现留用地的权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农村局、阳江市税务局〕

  二、提升规划审批效能

  (九)优化容积率计算方式。自《阳江市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发布之日起,通过招拍挂出让的住宅用地,允许:1.住宅建筑标准层中,本层飘窗、花池、阳台(包含封闭和不封闭)、结构联板、空调隔板、入户花园投影面积总和在标准层面积30%以内的,其投影面积不计算容积率,超过30%的,其超出部分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容积率。2.住宅建筑地面(含地面、半地下室、地下室)上一层用作建设停车库时,视同地下室计算相关规划技术指标,不计算容积率。3.住宅建筑阳台上盖高度大于等于两个自然层高时,无论封闭或不封闭,均不计算容积率。

  存量住宅土地允许:住宅建筑标准层中,本层飘窗、花池、阳台(包含封闭和不封闭)、结构联板、空调隔板、入户花园投影面积总和在标准层面积20%以内的,其投影面积不计算容积率,超过20%的,其超出部分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容积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优化住宅设计布局。突出住宅建筑外墙结构边线的空调外机隔板的最大进深尺寸放宽至0.9米,商业办公类、新型产业类建筑外墙结构边线的空调外机隔板的最大进深尺寸放宽至1米;首层商铺的层高放宽至6.5米,住宅客厅、起居室挑空部分层高不超过两个标准层的层高;需设置结构板与建筑核心筒、楼梯间、前室相连且与室内不相连的,不予计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优化商品住房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求。鼓励公共开放空间和配建设施建设,核定建筑工程容积率时,下列情形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边界开放、便捷可达且面向公众或社区全天候免费开放的公共开放空间(过街楼、架空走廊、连廊、檐廊、挑廊、景观亭廊、入口雨棚等);小区各类配电房(含开闭所)及电信设备房、市政配套用房(垃圾房)、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以及为小区服务的物管用房;建筑物屋顶的梯屋、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通信基站机房;由建设主体配建并无偿交付政府的幼儿园、社区用房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公共厕所、公交首末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室外电动自行车停车及充电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二)允许合理调整建筑使用要求。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允许合理调整使用要求。经组织论证更有利于土地利用、改善城市景观及完善配套设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且符合文物、航空等管控要求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调整建筑限高。调整建筑限高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拟定规划条件后,土地使用权人需要依照新的规划条件完善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三)优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方式。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规定、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仅对户型、配套设施位置、地下室、立面效果、建筑材质、区内道路、车位位置优化、绿化小品、层高(不改变建筑物总高度情况下)、标高等调整的,经公示无异议,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四)允许项目合理分期。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明确分期的,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可分期申请审批,如同一建设期无法满足相应的配套设施需要,允许建设单位承诺在下一建设期必须完成相应配套设施(包括用电、消防、停车位设施)建设并达安全使用条件后,方能申请办理同一建设期的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进行分期且项目整体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如项目未能全部完工的,未建部分可分期实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分期原则是各期内均要满足自身相应的设施配套需要,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及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单位后,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度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阳江供电局)

  三、强化市场服务保障

  (十五)着力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未完善用地手续的个人自建住宅,房屋占用土地的宗地经公告权属界线清晰无争议,按照房屋证载情况(包括权利人、基底占地面积、用途),根据有关规定补办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阳江市税务局)

  (十六)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交。开发企业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且尚未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可分别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交50%、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时缴交50%。对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缴纳配套费,但取得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且未申请延期手续,许可证已自行失效的,如重新报建开工,不需重复缴纳配套费,涉及方案调整增加建筑面积的,增加部分按原规划许可阶段适用的征收标准缴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七)加强房地产项目周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管护。对约定由企业捐建的房地产项目周边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已投入通行、暂不具备竣工验收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向属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属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现场核查,在排除重大结构性安全隐患、建设单位签订整改承诺书、明确遗留问题整改责任及时限基础上,签订管护协议,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现状先行接收,纳入日常养护管理。对开发商为促进项目销售或施工便利自行建设的配套市政设施,由属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全面摸排,结合实际分批制定建设、更新或改造计划,逐步解决配套市政设施不完善问题。此外,项目缴交的市政配套费优先用于项目周边配套市政设施的建设完善。(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八)支持商业去库存。为支持商业去库存及促进保交房项目按时交付,政府或政府部门原与企业签订了监管协议及出让合同中有商业自持期限约定的,自持期限缩短至2年,自持期满后企业可自行销售,销售回款资金优先用于保交房及本项目后续开发建设使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九)允许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缴交项目商品房销售税费。开发企业按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支取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等与工程相关的款项后,对于留存在账户内的资金,可申请用于缴纳本项目开具购房发票所产生的税费(不含企业应缴纳的其他税费)以及项目运营相关费用。但缴纳税费及运营费用的累计使用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项目网签金额的1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阳江金融监管分局、阳江市税务局)

  (二十)强化商品房销售监管。购房人需将不低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15%的首期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后,方可办理网签。适当放宽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对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备案价实行动态调整,每套房屋价格可在备案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5%,调整备案价格的时间间隔缩短至一个月。新建商品住房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满2年、完成现房备案满1年仍未售出的,以及新建商业、办公用房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满1年仍未售出的,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调整销售价格后报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一)支持“工抵房”办理网签备案。对于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企业因本项目建设需要,将商品房用于抵付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款项的(即“工抵房”),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工抵房”合同或协议,直接将相关房源的网签备案至各参建单位名下。“工抵房”对外销售后,其网签合同可办理一次更名手续。对于需要申请按揭贷款的“工抵房”,存入监管账户的购房款,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拨付至原“工抵房”合同网签备案所对应的各参建单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二)有序推进留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留用地项目的统一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留用地项目开发相关规则、流程,按职责做好辖区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过程的监管以及调处矛盾纠纷工作。2.留用地项目应当依法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选取合作企业,制定留用地项目开发实施方案,签订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合同(协议),经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组织实施。3.拟参与合作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资金实力且在最近3年内无发生违法经营行为和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根据合同(协议)要求,投入足够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启动资金、补缴用于项目建设的土地出让金、项目报建费、项目建设资金(含村民回迁房单独建设资金)等。4.留用地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须制定回迁房工程建设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迁房工程的工期、资金来源及使用办法,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对回迁房建设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管。5.自本措施发布之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留用地项目,须优先安排建设回迁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三)规范房地产项目周边车位管理。积极开展房地产项目周边车辆违停专项整治行动,在房地产项目周边道路安装违章停放监控和路边智能缴费停车装置,对房地产项目周边停车位加强规范管控。支持物业管理方通过设置智能设备等方式对配套停车位按规划要求实行有效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局)

  四、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二十四)优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1.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农村宅基地住房、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认定。

  2.支持多子女家庭、赡养老人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已有住房的,套数认定核减1套,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优化后的套数认定标准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3.支持多子女家庭、赡养老人家庭执行标准为:

  (1)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合法收养两个(含两个)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未满18岁)的家庭,可认定为多子女家庭。申请多子女家庭住房信贷支持政策时,除提交申请贷款所需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生育佐证材料或者户口簿、收养登记证、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可以证明亲子关系的材料。

  (2)赡养老人家庭:赡养老人对象是指购房人父母,年龄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确定。申请赡养老人家庭住房信贷支持政策时,除提交申请贷款所需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户口簿或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截图等佐证材料。老人与子女不在同一户口内的,须提交户口簿迁入、迁出相关佐证材料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佐证材料。

  (3)“多子女家庭”与“赡养老人家庭”两项条件满足其中一项条件即可,同时满足两项的按核减1套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阳江市分行、阳江金融监管分局)

  (二十五)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购买、建造住房所在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信息为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实际购房情况予以综合认定。购房人不属于同一个家庭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住房套数较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对在同一县(市、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人家庭,不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六)调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时限。将偿还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限,由原规定的每满3期(或以上)可提取一次,调整为可按月申请提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七)对购买第二套住房阶段性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办理第二套住房“商转公”贷款的缴存职工,在阶段性政策期(2年)内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八)加强购房落户及子女入学保障。购买本市一手商品住房并已实际入住的,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入。其适龄子女申请入读该学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时,参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情形,由各县(市、区)按相关招生入学政策统筹安排入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本措施适用于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我市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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