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有效期的通知(阳府函〔2026〕251号)
时间: 2026-09-29 14:52:07
来源: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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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评估,《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阳府〔2021〕54号)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不存在冲突,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9月30日。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通知为准。
附件:《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阳府〔2021〕54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