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阳府函〔2026〕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业经市政府八届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8日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
对选择每年360元及以下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上述补贴标准中我市负担的资金,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各县(市、区)财政按每年12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外,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四、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对中央、省财政分担支出以外的部分,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支出责任。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五、丧葬补助金标准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费补助金的,按其死亡时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个月发放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负担。
六、有关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本通知施行后,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执行。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26〕7号

